禁使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君以為不然。夫吏專制決事於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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