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傷百匿

《管子》 > 七法 > 四傷百匿

百匿傷上威。奸吏傷官法。奸民傷俗教。賊盜傷國眾。威傷,則重在下。法傷,則貨上流。教傷,則從令者不輯。眾傷,則百姓不安其居。重在下,則令不行。貨上流,則官徒毀。從令者不輯,則百事無功。百姓不安其居,則輕民處而重民散,輕民處,重民散,則地不辟;地不辟,則六畜不育;六畜不育,則國貧而用不足;國貧而用不足,則兵弱而士不厲;兵弱而士不厲,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故曰:常令不審,則百匿勝;官爵不審,則奸吏勝;符籍不審,則奸民勝;刑法不審,則盜賊勝;國之四經敗,人君泄見危,人君泄,則言實之士不進;言實之士不進,則國之情偽不竭於上。世主所貴者寶也,所親者戚也,所愛者民也,所重者爵祿也,亡君則不然,致所貴,非寶也,致所親,非戚也;致所愛,非民也;致所重,非爵祿也,故不為重寶虧其命,故曰:“令貴於寶”。不為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親”。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不為重爵祿分其威,故曰:“威重於爵祿”。不通此四者,則反於無有。故曰:治人如治水潦,養人如養六畜,用人如用草木。居身論道行理,則群臣服教,百吏嚴斷,莫敢開私焉。論功計勞,未嘗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貴、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遠、卑賤、隱不知之人、不忘其勞,故有罪者不怨上,愛賞者無貪心,則列陳之士,皆輕其死而安難,以要上事,本兵之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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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伤百匿》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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