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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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拾遺)

1.拾取他人的失物。

《戰國策·秦策一》:“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

《後漢書·列女傳·樂羊子妻》:“妾聞誌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況拾遺求利,以汙其行乎?”唐孟郊《饑雪吟》:“下有幸災兒,拾遺多新爭。”

明梁辰魚《浣紗記·遣求》:“化治街衢不拾遺,幾興魯國欲傾齊。”

章炳麟《東夷詩》之一:“隴首餘餱糧,道路無拾遺。”

2.比喻輕而易舉。

《漢書·梅福傳》:“合天下之知,並天下之威,是以舉秦如鴻毛,取楚若拾遺,此高明所以亡敵於天下也。”

顏師古註:“拾遺,言其易也。”

唐陳子昂《為喬補闕論突厥表》:“聖人脩備以待時,是以正天下如拾遺。”

宋司馬光《乞罷刺陝西義勇第四劄子》:“太宗取兩浙,克河東,一統天下,若振槁拾遺。”

3.采錄遺逸的事跡。

《史記·太史公自序》:“序略,以拾遺補蓺,成一家之言。”

《南齊書·禮誌上》:“吳則太史令丁孚拾遺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

魯迅《集外集拾遺補編·<剪報一斑>拾遺》:“這篇一發表,我的剪存材料,可以廢去不少,唯有一篇,不忍聽其湮沒,爰附錄於後,作為拾遺雲。”

4.補正別人的缺點過失。

《史記·汲鄭列傳》:“臣願為中郎,出入禁闥,補過拾遺,臣之願也。”

《後漢書·胡廣傳》:“臣職在拾遺,憂深責重,是以焦心,冒昧陳聞。”

晉葛洪《抱樸子·崇教》:“有師友之名,無拾遺之實。”

《北史·外戚傳·賀訥》:“詔泥與元渾等八人拾遺左右。”

清姚鼐《奉答朱竹君用前韻見贈》:“君方簪筆入承明,努力拾遺供侍從。”

5.官名。

唐武則天時置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

宋改為左右正言。後隨設隨罷。參閱《續通典·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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