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社批評家的任務

作者:民國·魯迅 ┋ 閱讀:2270

新月社中的批評家新月社中的批評家:指梁實秋。他在《新月》月刊第二卷第五號(一九二九年七月)發表的《論批評的態度》中,提倡所謂“嚴正”的批評”,攻擊“幽默而諷刺的文章”是“粗糙叫囂的文字”,指責“對於現狀不滿”的青年隻是“說幾句尖酸刻薄的俏皮話”。,是很憎惡嘲罵的,但隻嘲罵一種人,是做嘲罵文章者。新月社中的批評家,是很不以不滿於現狀的人為然的,但隻不滿於一種現狀,是現在竟有不滿於現狀者。

這大約就是“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揮淚以維持治安的意思。

譬如,殺人,是不行的。但殺掉“殺人犯”的人,雖然同是殺人,又誰能說他錯?打人,也不行的。但大老爺要打鬥毆犯人的屁股時,皂隸來一五一十的打,難道也算犯罪麽?

新月社批評家雖然也有嘲罵,也有不滿,而獨能超然於嘲罵和不滿的罪惡之外者,我以為就是這一個道理。

但老例,劊子手和皂隸既然做了這樣維持治安的任務,在社會上自然要得到幾分的敬畏,甚至於還不妨隨意說幾句話,在小百姓面前顯顯威風,隻要不大妨害治安,長官向來也就裝作不知道了。

現在新月社的批評家這樣盡力地維持了治安,所要的卻不過是“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新月派當時曾提倡“思想自由”。如梁實秋在《新月》月刊第二卷第三號(一九二九年五月)《論思想統一》中說:“我們反對思想統一,我們要求思想自由”。(按:他們是從資產階級民主立場提出這一主張的,實際上反對人民有真正的思想自由。),想想而已,決不實現的思想。而不料遇到了別一種維持治安法別一種維持治安法:指國民黨的思想統制。當時新月派要求的“思想自由”也得不到允許,例如胡適在一九二九年《新月》月刊上先後發表《人權與約法》《知難,行亦不易》等文,國民黨當局認為他“批評黨義”“汙辱總理”,曾議決由教育部對胡適加以“警戒”。,竟連想也不準想了。從此以後,恐怕要不滿於兩種現狀了罷。

花邊文學

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年一月一日《萌芽月刊》第一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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