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四年(金大定十七年)
《續資治通鑒》 > 宋紀一百四十六 >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四年(金大定十七年)
冬,十月,戊辰,金州副都統制李思齊請官軍擇有才略智勇人,不次升擢,帝曰:“專用年限,則才者無以自見;許躐次升差,則兵官得人矣。”
己巳,夏國進百頭帳於金,金主詔卻之境上。其使因邊臣求入,乃許之。
丙子,詔:“陰雨多日,太理寺、臨安府並屬縣及兩浙西路諸州縣見禁罪人,在內委臺官,在外委提刑,躬身檢察決遣;如路遠分委通判。杖已下並幹系等人,日下並行疏放。”
丁醜,金制:“諸明安,父任別職,子年二十五以上,方許承襲。”
己卯,趙雄言:“湖廣總領所歲有給降度牒定數,不知紹興年間不曾給降,亦自足用。豈紹興三十年創制以萬人為額之前,度牒初未行也!”帝曰:“朕甚不欲給降度牒,當漸革之。”
庚辰,詔幸茅灘。上抽摘諸軍人馬按教,宰執、管軍、知閤、禦帶、環衛官,自祥曦殿戎服起居從駕,餘免。
辛巳,金主謂宰臣曰:“今在位不聞薦賢,何也?昔狄仁傑起自下僚,力扶唐祚,使即危而安,延數百年之永。仁傑雖賢,非婁師德,何以自薦乎?”
癸未,金主謂宰臣曰:“近觀上封章者,殊無大利害。且古之諫者,既忠於國,亦以求名,今之諫者,為利而已。如戶部尚書曹望之,濟南尹梁肅,皆
十一月,乙亥,金州管內安撫司,申本州管保勝軍見闕衣甲。帝曰:“衣甲不可不理會。舊來主帥,令義士赤肉當敵,此何理也!”
丁酉,詔兩淮歸正人為強勇軍。
戊戌,金復以圖克坦克寧為平章政事。金主欲以制書親授克寧,主者不知上意。乃克寧已受制,金主謂克寧曰:“此制朕欲授與卿,誤授之外也。”又曰:“朕欲盡徙,卿宗族在山東者,居之近地。卿族多,官田少,無以盡給之,乃選其最親者。”
庚子,以趙雄同知樞密院事。
樞密院進內外諸軍繳申逃亡事故付身,帝曰:“近來軍中之弊,以漸而革。如逃亡事故付身,有家累者批鑿,無家累者焚毀,數年之間,免冒濫者多矣。”趙雄曰:“如軍中升差與揀汰離軍之人,令赴密院審察,皆有去取。”帝曰:“行之稍久,主帥自不敢用私,喜怒有所升黜也。”
丙午,李川言:“近不許管軍官接見賓客,川自準聖訓,不敢妄見一人,遂斂眾怨,動生謗議。”帝曰:“李川能如此遵守,誠不易得。可與再行約束,仍獎諭李川,將帥能如此執守,共副朕意,勿恤眾怨,謗議雖起,不足慮也。”
戊申,郭鈞乞將右軍統制田世雄改充中軍統制,緣止系改移,非創行升差,請免赴樞密院審察。帝曰:“初除統制時,曾經審察乎?”趙雄言舊來止是宣撫司升差,未經審察,帝曰:“審察之法,豈輒可廢!若以為正當防秋,可令至來年中春準法赴樞密院審察,給降付身。”
庚辰,金以尚書左丞石琚為平章事。
金主謂宰臣曰:“朕嘗恐重斂以困吾民,自今諸路差科之煩細者,亦具以聞。”
十二月,戊辰,金以渤海舊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禮,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犯者以奸論。
壬申,金以尚書右丞唐古安禮為左丞,殿前都點檢富察通為右丞。金主諭宰執曰:“朕今年五十有五,若逾六十,雖欲有為而莫之能也。宜及朕康強,凡國家政事之未完與法令之未一者,皆修舉之。卿等開陳,朕不敢怠。”
甲戌,臣僚言:“農田之有務假,始於中春之初,終於季秋之晦,法所明載;州縣不知守法,農夫當耕耘之時而罹追逮之擾,此其害農一也。公事之追鄰保,止及近鄰足矣;今每遇鄉村一事,追呼幹連,多至數十人,動經旬月,吏
乙亥,大閱殿、步兩司諸軍於茅浚。帝登臺,殿帥王友直、步帥田卿奏人馬成列。舉黃旗,諸軍統制已下呼拜已,乃奏發嚴。舉白旗,聲四鼓,變方陳,次變四頭八尾陳,以禦敵之形,次變大陳方。次舉黃旗,聲五鼓,變圓陳。次舉皁旗,聲二鼓,變曲陳。次舉青旗,聲三鼓,變直陳。次舉緋旗,聲二鼓,變銳陳。管車奏五陳教畢。帝甚悅,因諭友直等曰:“器甲鮮明,紀律嚴整,皆卿等留心軍政,深可嘉尚。”犒賜將士有差。
戊寅,前浙東提舉何稱言:“本路措置水利,創建湖浦塘埭鬥門二十處,增修開浚溪浦埂堰六十三處,計灌溉民田二十四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畝。”詔浙東提舉姚宗之核實具奏。
是歲,知遂寧府杜莘老舉布衣聶山行義,召不至。賜出身,添差本府教授。尋乞致仕。
乾道初,定節度使至正任刺史除上將軍,橫行遙郡除大將軍,正使除將軍,副使除中郎將,使臣以下除左右郎將。正任,謂承宣使至刺史也;遙郡,謂以階官領刺史至承宣使也;正使,謂武義大夫以上也;副使,謂武翼郎以上也;使臣以下,謂訓武郎以下也。至是詔:“今後環衛官、節度使除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為諸衛上將軍,防禦使至刺史、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為諸衛大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為諸衛將軍,正侍郎至右武郎、武功郎至武翼郎為中郎將,宣贊舍人、敦武郎以下為左右郎將。”
四川制置使胡元質言:“為蜀民之病者,惟茶、鹽、酒三事為最;酒課之弊,近已損減。蜀茶,祖宗時並許通商,熙寧以後,始從官榷,當時課息,歲過四十萬。建炎軍興,改法賣引,比之熙寧,已增五倍。紹興十七年,主管茶事官增立重額,逮至二十五年,臺諫論列,始蒙蠲減。當鄭靄為都大提舉,奉行不虔,略減都額,而實不與民間盡蠲前官所增逐戶納數。又越二十餘年,其間有產去額存者,有實無茶園,止因賣零茶,官司抑令承額而不得脫者,似此之類不一,逐歲多是預復茶引於合同官場,逐月督取。張松為都大提舉日,又計興、洋諸場一歲茶額,直將茶引復與園戶,不問茶園盛衰,不計茶貨有無,止計所復引數,按月追取歲息,以致茶園百姓愈更窮困。欲行下茶馬司,將無茶之家並行停閣,茶少額多之家即與減額。”詔元質與茶司及總領司措置。
元質又言:“鹽之為害,尤甚於酒。蜀鹽取之於井,山谷之民,相地鑿井,深至六七十丈,幸而果得鹹泉,然後募工以石甃砌。以牛革為囊,數十人牽大繩以汲取之,自子至午,則泉脈漸竭,乃縋人於繩令下,以手汲取,投之於囊,然後引繩而上。得水入竈,以柴茅煎煮,乃得成鹽。又有小井,謂之‘卓筒’,大不過數寸,深亦數十丈,以竹筒設機抽泉,盡日之內,所得無幾。又有鑿地不得鹹泉,或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數斛之泉不能得斤兩之鹽。其間或有開鑿既久,井老泉枯,舊額猶在,無由蠲減;或井大井損,無力修葺,數十年間,空抱重課;或井筒剝落,土石湮塞,彌旬累月,計不得取;或夏冬漲潦,淡水入井,不可燒煎;或貧乏無力,柴茅不斷,虛失泉利;或假貸資財以為鹽本,費多利少,官課未償,私債已重;如此之類,
元質又言:“簡州鹽額最為重大,近蒙蠲減,折估錢五萬四千餘緡。但官司一時逐井除減,使實惠未及下戶。富厚之農,動煎數十井,有每歲減七千緡者;下等之家,不過一二十井,貨則無人承當,額徒虛欠,官司不免督責。望委制置司,再將向來已減之數,重行均減。其上戶至多者,每數不得減過二千貫,其餘類推,均及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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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绍统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圣成孝皇帝淳熙四年(金大定十七年)》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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