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順二年
春,正月,己卯,禦制《奎章閣記》,親書,刻於石。
行樞密院使徹爾特穆爾等言:“十一月,仁德府權達嚕噶齊曲術,糾集兵眾以討雲南,首敗布呼賊兵於馬龍州,以是月十一日殺布呼弟拜延,獻馘於豫王。十三日,戰於馬金山,獲布呼及其弟巴延徹爾、其黨拜布哈等十餘人,誅之,餘皆皆潰,獨祿,余據金沙江。”詔趣進兵討之。
丁亥,以壽安山英宗所建寺未成,詔中書省給鈔十萬錠供其費,仍命雅克特穆爾、薩題等總督其工役。
戊子,造歲額鈔本,至元鈔八十九萬五千錠,中統鈔五千錠。
命興和路建雅克特穆爾鷹棚。
辛卯,皇太子喇特納達喇薨。壬辰,命宮相法哩等護靈輦北祔葬於山陵,仍命法哩等守之。
禦史臺臣劾奏福建宣慰副使哈濟,前為廣東廉訪副使,貪汙狼籍,宜罷黜,從之。
甲辰,建孔子廟於後衛。
乙巳,鎮西武靖王綽斯班、豫王喇特納實哩及行省、行院官同討雲南,兵十餘萬,以去年十一月十一日,綽斯班師次羅羅斯,期躍裏特穆爾會於曲靖、馬龍等州;躍裏特穆爾
行樞密院使徹爾特穆爾,治軍有紀律,所過
二月,戊申,立廣教總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秩正三品。府設達嚕噶齊、總管、民知府事、判官各一員,宣政院選流內官擬註以聞,總管則僧為之。
四川行省招諭懷德府驢谷、什用等四洞及生蠻十二洞皆內附,詔升懷德府為宣撫司以鎮之。諸洞各設長官司及巡檢司,且命各還所掠生口。
湖廣參政徹爾特穆爾與蘇蘇、班坦俱坐出怨言,刑部鞫實定罪,會赦,並流荒僻州郡,仍籍其家;蘇蘇禁錮終身。
己酉,樞密院言:“徹爾特穆爾、博啰以正月戊寅敗烏撒蠻兵,射中祿余,降其民,烏蒙、東川、易良州蠻兵、夷獠等俱款附。綽斯班等駐中慶,復行省事。”又言:“澄江路蠻官郡容報賊古喇呼,及圖沁之弟拜喇圖密實等,偽降於豫王而反圍之,至易龍驛,古喇呼等掩襲官軍。四川平章達春頓兵不進,平章奇珠妻子孳畜為賊所掠。諜知圖沁方修城堡,布兵拒守,無出降意”詔速進兵討之。
辛亥,建雅克特穆爾居第於興聖宮之西南,詔薩題及留守司董其役。
乙卯,雲南統兵官報諸蠻悉降,惟祿余追捕未獲。
諸王齊齊克圖、錫格,坐妄言不道,詔安置齊齊克圖廣州,錫格雷州。
三月,辛巳,禦史臺臣劾奏:“燕南廉訪使布咱爾,前為閩海廉訪使,受贓累萬,雖遇赦原,宜追奪制命,籍沒流竄。”詔如所言,仍暴其罪。
甲申,繪皇太子真容,奉安慶壽寺之東鹿頂殿,祀如累朝神禦殿儀。以宦者拜珠侍皇太子疾不謹,杖斥之。
冠州有蟲食桑四十餘萬株。
丙戌,雨土霾。
司徒錫沙言:“陶弘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歷,終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年、紀號適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請錄付史館,頒告中外。”詔翰林、集賢、奎章、禮部雜議之。翰林諸臣議以為:“唐開元間,太子賓客薛讓進武後《鼎銘》雲:‘上元降監,方建隆基。’為玄宗受命之符。姚崇表賀,請宣示史官,頒告中外。而宋儒司馬光斥其采偶合之文以為符瑞,乃小臣之諂,而宰相實之,是侮其君也。今弘景之曲,雖於生年、紀號若偶合者,然陛下
戊午,以龍慶州之流杯園池、水硙上田賜雅克特穆爾。
癸巳,修普天大醮。
豫王喇特納實哩、鎮西武靖王綽斯班等擒雲南諸賊及其將校,磔以徇。
癸卯,中書省言:“嘉興、平江、松江、江陰蘆場、蕩山、沙塗、沙田之籍於官者,嘗賜他人,今請改賜雅克特穆爾。”令有司如數給付。
夏,四月,丙午朔,全寧民王托歡獻銀礦。詔設銀場提舉司,隸中政院。
命西僧於五臺及霧靈山作佛事各一月,為皇子古嚕達喇祈福。
戊申,皇姑魯國大長公主薨。
以宮中高麗女子賜雅克特穆爾,高麗國王請割國中田為資送,詔遣使往受之。
發衛卒三千助大承天護聖寺工役。
庚戌,詔建雅克特穆爾生祠於紅橋南,樹碑以紀其勛。
真定武陟縣地震,逾月不止。
戊午,命興和建屋居海青,上都建屋居鷹鶻。
庚申,寧國路涇縣民張道,殺人為盜,道弟吉從而不加功,拘囚七年不決。吉母老,無他子孫,中書省臣以聞,敕免死,杖而釋之,俾養其母。
壬戌,樞密院言:“雲南已平,鎮西武靖王綽斯班奏言:‘種人叛者雖已略定,其餘黨逃竄山谷,不能必其無反側,請留荊王額蘇額布罕及諸王索諾木等各領所部屯駐一二歲,以示威重。’”從之。仍命豫王分兵共守一歲以鎮輯之,餘軍皆遣還所部,統兵官召赴闕。
甲子,詔:“故尚書省丞相托克托,可視三寶努例,以所籍家資還其家。”
禦史臺言同僉中政院事殷仲容,奸貪邪佞,冒哀居官,詔黜之。
戊辰,奎章閣以纂修《經世大典》,請從翰林、國史院取《托布齊延》一書以紀太祖已來事跡,詔以命翰林學士承旨押布哈、塔斯哈雅。押布哈言:“《托布齊延》事關秘禁,非可令外人傳寫,臣等不敢奉詔。”從之。
衡州路比歲旱蝗,仍大水,民食草木殆盡,又疫癘者十九。壬申,湖南道宣慰司請賑糧米萬石,從之。
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五百頃立稻田提舉司,隸宮相都總管府。
乙未,纂修《皇朝經世大典》成。
丙申,帝如上都,敕在京百司日集公署,自辰至暮勿廢事。
戊戌,次紅橋,臨視雅克特穆爾生詞。
六月,乙巳朔,監察禦史韓元善言:“歷代國學皆盛,獨本朝國學生僅四百員,又復分辨蒙古、色目、漢人之額。請凡蒙古、色目、漢人,不限員額皆得入學。”又,監察禦史陳守中言:“凡仕者親老,別無他丁侍養,請不限地方名次,從優附近遷調,庶廣忠孝之道。”皆不報。
乙卯,監察禦史陳良,劾浙東廉訪使托克托劉延:“阿附權奸都爾蘇,又,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乃冒請封贈,請黜罷憲職,追還贈恩。”從之。
癸亥,詔:“諸官吏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其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章論贓,吏罷不敘終其身;雖無所取而訟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雲南出征軍悉還,烏撒、羅羅蠻復殺戍軍黃海潮等,撒加伯又殺掠良民為亂。丙寅,命雲南行省、院:“凡境上諸關戍兵,未可輕撤,宜俟緩急以制其變。”
秋,七月,辛巳,濟爾哈達爾坐罪當流遠,以騰吉斯舅氏故釋之。
壬午,監察禦史張益等言:“四川行省平章奇徹臺為人反覆,不可信任,今雲南未平,與蜀接境,宜削官遠竄。”詔奪其制命、金符,同妻孥禁錮於廣東。
丁亥,海南黎賊作亂,詔江西、湖廣兩省合兵捕之。
乙未,立閔子書院於濟南。
庚子,廣西猺賊平。
癸卯,知行樞密院事徹爾特穆爾以兵討叛蠻,戮其黨七百餘人。
大寧和眾縣何千妻殉夫,旌其門。
八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辛亥,帝至自上都。
甲寅,命宣課提舉司毋收雅克特穆爾邸舍商貸稅。
江浙水,壞田四十八萬八千餘頃。
詔皇子古嚕達喇出居雅克特穆爾家;九月,癸酉朔,市鄂爾根薩哩宅,命雅克特穆爾奉皇子古嚕達喇居之。
乙亥,命留守司發軍士,築駐蹕臺於大承天護聖寺東。
禦史臺臣劾奏:“四川行省參政馬镕,發糧六千石餉雲南軍,中道輒還,預借俸鈔一十九錠以娶妾,又詬罵平章汪濤昌,罪雖蒙宥,難任宰輔。”帝曰:“綱常之理,尊卑之分,懵無所知,其何以居上而臨下!亟罷之!”
丙子,海南賊王周,糾率十九洞蠻二萬餘人作亂。命調廣東、福建兵隸湖廣左丞伊喇四努統領討捕。
湖州安吉縣久雨,太湖溢,漂沒居民,賑之。
丁亥,禦史臺言:“江西行省參政李允中,乃故內侍李邦寧養子,器質庸下,誤叨重選,宜黜罷。”從之。
雲南祿余復叛,殺烏撒宣慰使伊嚕、東川路總管府判官嘉琿迪等二十餘人,率兵擊羅羅斯,寇順元路。丁酉,雲南行省遣都事諾海、鎮撫欒智等奉詔往諭祿余及授以參政制命,至撒家關,祿余拒不受。俄而賊大至,諾海因與力戰,賊乃退。及晚,烏撒兵入順元境,左丞特穆爾布哈禦賊,諾海復就陣宣詔招之,遂遇害,特穆爾布哈等斂兵還。
冬,十月,己酉,為皇子古嚕達喇作佛事,釋在京囚死罪者二人,杖罪者四十七人。
癸醜,蒙古都元帥齊喇引兵擊阿哈賊黨於靖江路海中山,為雲梯登山,破其柵,殺賊五百餘人;圖沁之弟必裏克圖庫圖齊,舉家赴海死。
戊午,吳江州大風雨,太湖溢,漂沒廬舍。辛酉,命江浙行省賑之。
丙寅,雅克特穆爾取牦牛五十於西域來獻。
十一月,壬申朔,日有食之。
雲南行省言:“伊奇布錫之地所牧國馬,歲給鹽,以每月上寅日啖之,則馬健無病。比因布呼叛亂,雲南鹽不可到,馬多病死。”詔四川行省以鹽給之。
乙亥,李彥通、蕭布蘭奚等謀反,伏誅。
癸未,詔養雅克特穆爾之子塔喇哈為子,賜居弟。
隆祥司使晃忽爾布哈言:“海南所建大興龍普時寺,工費浩穰,黎人不勝其擾,以故為亂。”詔湖廣行省臣布哈及宣慰、宣撫二司領其役,仍命廉訪司蒞之。
十二月,戊申,陜西行臺禦史尼古巴、高坦等劾奏:“本臺監察禦史陳良,恃勢肆毒,徇私破法,請罷職籍贓,還歸田裏。”詔:“雖會赦,其準風憲例,追奪敕命,餘如所奏。”
以黃金符鐫文曰:“翊忠徇義、迪節同勛”,賜西域親軍副都指揮使奇徹,以旌其天歷初紅橋戰功。
壬子,復命諸王呼喇春還鎮雲南。
癸醜,河南、河北道廉訪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今官於朝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裏,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裏以至萬裏,宜計道裏遠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命中書省、禮部、刑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癸亥,雨木冰。
是歲,以集賢大學士嶽柱為江西行省平章政事。時有誣告富民負永寧王官帑銀八百餘錠者,中書遣使諸路征之。使至江西,嶽柱曰:“事涉誣罔,不可奉命。”僚佐重違宰臣意,嶽柱曰:“
桂陽州民張思進等,嘯聚二千餘眾,州縣不能治,廣東宣慰司請發兵捕之,嶽柱曰:“有司不能撫綏邊民,乃欲僥幸興兵以為民害邪!遣千戶王英往問狀。英直抵賊巢,諭以禍福,賊曰:“致我為非者,兩巡檢司耳,我等何敢有異心哉!”諭其眾使復業,一方以寧。嶽柱,鄂爾根薩理之子也。
監察禦史陳思謙言:“銓衡之弊有四:入仕之門太多,黜陟之法太簡,州郡之任太淹,朝省之除太速。請設三策以救四弊:一曰至元三十年以後增設衙門,冗濫不急者,從實減並;其外有選法者,並入中書。二曰宜參酌古制,設辟舉之科,令三品以下各舉所知,得才則受賞,失實則受罰。三曰古者剌史入為三公,郎官出宰百裏,蓋使外職識朝廷治體,內官知民間利病。今後歷縣尹有能聲善政者,授郎官、禦史,歷郡守有奇才異績者,任憲使、書尚,其餘各驗資品通遷。在內者不得三考連任京官,在外者須歷兩任乃遷內職;績非出類,守不敗官者,則循以年勞,處以常調。凡朝缺官員,須二十月之上,方許遷除。”帝命中書議行之。
時有官居喪者,往往奪情起復,思謙言:“三年之喪,謂之達禮,自非金革,不可從權。”遂著於令。有詔起報嚴寺,思廉曰:“兵荒之餘,當罷土木以舒民力。”帝嘉之曰:“此正得祖宗立臺憲之意,繼此事有當言者無隱。”賜縑綺旌之。思謙,祐之孫也。
帝幸奎章閣,命取國史閱之,左右舁匱以往,國史院長貳無敢言。編修呂思誠爭曰:“國史紀當代人君善惡,自古天子無觀閱之者。”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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