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嘉泰元年(金泰和元年)
《續資治通鑒》 > 宋紀一百五十六 > 寧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嘉泰元年(金泰和元年)
春,正月,戊午,申嚴福建科鹽之禁。
壬戌,謝深甫等薦士二十有五人,詔籍名中書,以待選擢。
丁卯,命路鈐按閱諸州兵士,毋受饋遺及擅招軍,違者置諸法。
己巳,金太府監孫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餘人,而門廕補敘居三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由補廕猥多,流品混淆,本末相舛。至於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廕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金主然之,詔更定廕敘法。
金尚書省奏杖式輕細,民不知畏,請用大杖;詔不許過五分。
庚午,以葛邲配享光宗廟庭。
金主如長春宮春水。辛未,金主以方春,禁殺食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賞之。
甲戌,金初命文武官職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二月,戊子,詔諸州訪求明歷之士。
壬辰,開資善堂,以秘書郎婁機兼小學教授。機以累朝事親、修身、治國、愛民四事手書以獻。
癸巳,修《光宗實錄》。
言者稱:“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分,仿禮部附試學官,許有出身人具所業赴制置司陳乞,委有出身通判或教授看詳。”蜀人試教官自此始。
丁未,金主還都。金主嘗與司空襄言秋山之樂,意將有事於春蒐也,顧視平章政事張萬公,萬公曰:“動何如靜?”金主改容而止。
三月,丙寅,雨雪雨雹。
戊辰,頒《慶元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丁醜,金更定鎮、防千戶、穆昆放老入除格。
戊寅,行都大火,四日乃滅,焚居民五萬三千餘家。帝下詔罪己,避殿,減膳,命臨安府察奸民縱火者,罪以軍法;出內府錢十六萬,米六萬餘斛,賜被火之家。
金內侍李新喜有寵用事,借大興府妓樂,知大興府事完顏承拒不與,新喜慚。金主聞而嘉之。豪民與人爭種稻水利,不直,厚賂左宣徽使李仁惠,使人屬承暉。承暉杖豪民而遣之,謂其人曰:“此可以報宣徽也。”承暉先為提刑,豪猾屏跡,及尹京,尤以剛正稱,而權貴多不悅。尋罷,以赫合哩執中代之。
是春,以和州防禦使姜特立為寧遠軍節度使。
夏,四月,辛卯,詔曰;“風俗侈靡,
龍州蕃部寇邊。先是龍州蕃人常至濁水寨互市,寨有豪民,受而儲之。及蘇肅之知龍州,以豪民擅利,乃罪而移之,自是蕃人鹽、糧、米、茶之屬,皆不可得。奸民李蒙大,以作過竄入龍州蕃部,誘之入寇。四川制置司以聞,詔遣官軍討之。
戊戌,以潛邸為開元宮。
甲辰,金諭:“契丹人戶累經簽軍立功者,官賞恩例與女真人同,仍許養馬、為吏。”知大興府事赫舍哩執中格詔不下,金主責之曰:“汝雖意在防閑,而不知朝廷自有定格。自今勿復如此煩碎生事也。”乃下詔行之。
五月,甲寅,金主擊球於臨武殿,令都民縱觀。
丙辰,金樞密使崇浩罷。
戊午,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系囚。癸亥,釋諸路杖以下囚,除茶鹽賞錢。丁卯,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六條。
乙亥,監太平惠民局夏允中,請用文彥博故事,以韓侂胄平章軍國重事。侂胄上疏,歷敘家世榮寵,言:“臣不能自奮,濫叨世賞。陛下龍飛之日,面奉憲聖皇後旨,俾臣朝夕仰裨初政。臣深惟綿薄,不足以副使令。忽聞局務官有劄子,引文彥博故事,肆為狂妄之言,臣駭汗如雨。斯人固不足責,而臣之出處豈容不明!乞許臣守本官致仕,以全愚分。”帝手批慰留,允中坐免,仍令臨安府押出國門。
丙子,雨。
六月,辛卯,金祈雨於北郊。
己亥,金敕尚書省舉行奢僭之禁。
金用尚書省言,申明舊制:“明安、穆昆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奡菜,人戶闕乏,並坐所臨長吏。按察使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仍減牛頭稅三之一。”
乙巳,金初許諸科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丙午,太白經天。
秋,七月,乙卯,知樞密院事何淡罷。時吳曦自以祖父世守西蜀,為國籓屏,而身留行都,不得如誌,乃厚賂宰輔,規圖帥蜀。未及賂淡,韓侂胄已許之,淡持不可。侂胄怒曰:“始以君肯相就,黜偽學,汲引至此,今顧立異耶!”遂罷為資政殿學士、知太平州。翼日,改大學士。
丁巳,復以旱祈禱。壬戌,恤囚。
甲子,以陳自強參知政事,張釜簽書樞密院事。
金主諭刑部官,凡上書言及宰相者,不得申省。
己巳,以吳曦為興州都統制,兼知興州。
先是郭杲在武興,多刻剝軍士,黑谷逃卒為盜,經時未平。杲卒,副都統制王大節攝帥事,語諸將曰:“是迫於饑寒,非有它。”揭榜招還之,斬為首者以徇,流配其餘。吳氏世守西蜀,蜀人習而安之。承郭杲之後,聞曦除帥,延頸望其來。曦盡載輜重,大艦連屬,溯嘉陵而上。及至,首為璘建廟,大殿費十萬緡。又命士卒負土築江濱地,際山為園,廣袤數裏,日役數千人,士始失望。既而曦譖大節,罷其副都統制,於是蜀之兵權悉歸於曦。
金禁廟諱同音字。金主嘗問孫即康曰:“太宗廟諱同音字有讀作‘成’字者,既非同音,便不當闕點畫。睿宗廟諱改作‘崇’字,其下卻有本字全體,若將‘示’字依《蘭亭帖》寫作‘未’字。‘允’字合闕點畫,如‘統’傍之‘允’,似不合缺。”即康對曰:“康太宗諱世民,偏傍犯如‘{艹枼}’字作‘B112’字,‘泯’字作‘汦’字。”乃擬熙宗廟諱從‘面’從‘且’;睿宗廟諱上字從‘未’,下字從‘C062’;世宗廟諱從“糸”;顯宗廟諱如正犯字形,止書斜畫,‘氵充’字‘鈗’字各從口,‘兌’、‘悅’之類,各從本體。”從之。自此不勝曲避矣。
八月,己卯,減奏薦恩,以言者論官冗恩濫故也。
庚辰,金命絕戶之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
甲申,張釜罷。以陳自強兼知樞密院事,給事中張巖參知政事,右諫議大夫程松同知樞密院事。巖、松並附韓侂胄,松諂之尤甚,侂胄憐之,遂得佐樞。
壬寅,金制:“明安、穆昆並隸按察司;監察禦史止按部糾舉,有罪並坐監臨之官。”
直龍圖閣致仕李詳卒。詳直諒老成,以植公論,因罹黨禍。後謚肅簡。
西遼主珠勒呼出獵,奈曼庫楚類伏兵擒之而據其位,襲遼衣冠,尊珠勒呼為
九月,戊申朔,金更定贍學養士法。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
先是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溇瀆,悉為田疇,潦則無地可瀦,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辛亥,遣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往浙西行視。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田圍裹者,悉開之。
甲寅,金主如秋山。
甲戌,令禮部集孝宗朝典禮。
丙子,金主還都。
冬,十月,乙酉,金祫享於太廟。
丙戌,起居郎王容請以韓侂胄定策事跡付史館,從之。
壬辰,金禦史臺言:“在制,按察司官,比任終,遣官考核,然後尚書省遣官覆察之。今監察禦史添設員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真、漢人各一人同往。”從之,仍敕分四路。
壬寅,金敕有司購遺書,宜高其價,以廣搜訪。其藏書之家,有珍襲不願送官者,官為譽寫,畢,復還之,仍量給其值之半。
甲申,編《光宗禦集》。
十一月,辛亥,金敕尚書省:“凡役眾勞民之事,勿輕行之。”
丁巳,金主諭工部曰:“比聞懷州有橙結實,官吏檢視,已嘗擾民。今復講柑,得無重擾乎?其誡所司,遇有則進,無則已。”
庚申,蠲潭州民舊輸黃河鐵纜錢。
金陜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麹者,計斤給賞,錢皆征於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請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金主從其言。
十二月,己卯,太白經天。
辛巳,金敕原廟春秋祭祀改稱朝獻。
金新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合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略有所增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註以明其義,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戶令》,《學令》,《選舉令》,《封爵令》,《封贈令》,《宮衛令》,《軍防令》,《儀制令》,《衣服令》,《公式令》,《祿令》,《倉庫令》,《廄牧令》,《田令》,《賦役令》,《關市令》,《捕亡令》,《賞令》,《醫疾令》,《假寧令》,《獄官令》,《雜令》,《僧道令》,《營繕令》,《河防令》,《服制令》,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卷。丁酉,司空襄具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乙巳,金初定廉能官升註法。
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賑之,仍蠲其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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