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一年(金大定二十四年)

《續資治通鑒》 > 宋紀一百四十九 >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一年(金大定二十四年)

春,正月,辛卯朔,雨土。

戊戌,金主如長春宮春水。

辛醜,詔:“浙東提舉司將開過白馬湖田,並立板榜,每季檢舉,自後不得侵占,監司仍加覺察。”

安化蠻蒙光漸等犯宜州思立砦,廣西兵馬鈐轄沙世堅討之,獲光漸。

丙午,監察禦史謝諤言:“去年臣僚因處州守臣不合將義役置冊,假以藉手幹求差遣,力陳其弊,得旨依奏。其所奏系兩事:一雲‘將處州及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官司不得幹預’;二雲‘其民間自難久行,不能息爭訟者,州縣依見行條法,照民力資次從公差募’。其一項是行義役,其二項是行差役也。言者之意,欲差役、義役二者並行,原不曾言盡罷義役;亦但言兩浙之弊,不曾言及別路也。近聞江東、西諸路,民間有便於義役之處,官司乘此頗有搖動。蓋民間舊因差役,吏緣為奸,當差之時,枚舉數名,廣行追擾,望其脫免,邀求貨賂,使之爭訟,至有累月而不定者,緣行義役,遂頗便之。自此法之行,胥吏縮手無措,日夕伺隙,思敗其謀,近日饒州德興縣、吉州吉水縣人戶,赴臺探訴。請飭諸路監司州縣,應有義役當從民便外,其不願義役及自有爭訟,乃行差役。兩項並合遵守,違者許提舉司按奏。其德興縣人戶並賫到本縣舊刊義役石碑,可見經久之計,民情所甚便,正不必撓其成法也。”帝曰:“前蔣繼周言處州專行義役之弊,今謝諤欲義役各從民便,法意更為完善。”

是月,戶部上去歲旱傷減放之數,帝初欲下漕臣核實,既而曰:“若爾,則來年州郡必懷疑,不與檢放矣。”

二月,甲子,宰臣進卿寺差除,帝曰:“今後有正卿不除少卿,有少卿不除正卿,所謂官不必備。”又諭:“今後蜀中監司,不可專差蜀人,恐人情宛轉,甚非法度。”

壬申,金主還都。

癸酉,帝謂宰臣曰:“熊克赴臺州,卿等當以朕意宣諭。克為人性緩,古人有韋弦之戒,緩者勉之,急者緩之,全在抑揚之道。”

詔:“前以溫、臺被水,守臣王之望、陳巖肖不即聞奏,賑恤遲緩,之望特降一官,巖肖落職放罷;近臺州獲海賊首領,溫州獲次首領,王之望、陳巖肖各有捕賊之勞,以功補過,之望放罷,巖肖與宮觀。”

甲申,樞密院奏:“兩淮、京西湖北路民兵萬弩手,始自淳熙七年,後不曾拘集教閱。請令逐路安撫司行下所部州軍,常令不妨本業,在家閱習,俟農隙,照年例拘集比試。其有材武者,每州許解發一二人,從帥司津發赴樞密院,依四川義士條例試授,以示激勸。”從之。

三月,辛卯,耿延年進鑄錢樣,帝曰:“且用舊樣,不必頻改。”

刑部侍郎曾逮,請依乾道九年指揮,令刑部長貳、郎官及監察禦史每月通輪錄囚,具名件聞奏,庶得糾察之職。帝曰:“可令每仲月錄囚。”

甲午,金尚書省以金主將如上京,奏定太子守國儀;其遣使祭享,五品以上官及利害重事,遣使馳奏;六品以下官,其餘常事,悉聽裁決,每三日一次於集賢殿受尚書省啟事。京朝官遇朔望,具朝服問候。車駕在路,每二十日一遣使問起居;已達上京,每三十日一問起居。

丙申,尚書省進太子守國寶。金主召太子授之,且諭之曰:“上京,祖宗興王之地,欲與諸王一到,或留二三年,以汝守國。譬之農家種田,商人營財,但能不墜父業,即為克家子。況社稷任重,尤宜畏慎。常時觀汝甚謹,今日能紓朕憂,乃見中心考也。”太子對曰:“臣在東宮二十餘年,過失甚多,陛下以明德皇後之故,未嘗見責。臣誠愚昧,不克負荷,乞備扈從”。金主曰:“凡人養子,皆望投老得力。朕留太尉、左右丞相輔汝,彼皆國家舊人,可與商議。且政事無難,但用心公正,無納讒邪,久之自熟。”太子流涕,左右皆為之感動。太子乃受寶。

丁酉,金主如山陵,己亥,還都。

壬寅,如上京,太子允恭守國。癸卯,宰執以下奉辭於通州,金主謂樞密使圖克坦克寧曰:“朕巡省之後,脫或有事,卿必親之。毋忽細微,大難圖也。”又顧六部官曰:“朕聞省部文字,多取小不合而駁之,茍求自便,致累年不能結絕,朕甚惡之。自今可行則行,可罷則罷,毋使在下有滯留之嘆。”

時諸王皆從,以趙王永中留輔太子。初,太子在東宮,或攜諸侍中步於芳苑,諸侍中出入禁中,未嘗限沮;及太子守國,諸從遊者皆自得意。太子知之,謂諸侍中曰:“我向在東宮,不親國政,日與汝輩語。今既守國,汝等有召然後得入。”

乙巳,詔知福州趙汝愚除敷文閣待制,再任,以汝愚在福州甚宣力也。

丙午,詔知泉州司馬亻及除龍圖閣待制,再任;兩浙運判張枃除直徽猷閣、擢副使,再任。

丁未,禁淮民招溫、處州戶口。

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

知太湖縣趙傑之,有言其不丁繼母憂者,帝諭宰臣曰:“士大夫一被此名,終身不可贖。行遣中稍為宛轉,不須明言其罪。”乃降一官,放罷。

夏,四月,己未朔,金鹹平尹伊喇道薨。金主道過鹹平,遣使致祭,擢其子光祖為閤門祗候。

辛酉,詔:“金州依見行鹽法,聽從便買賣,不得依前置場拘榷。”

甲子,以興元義勝軍移戍襄陽。

丙寅,金主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東京百裏內給復租稅一年,曲赦徒以下罪,賜高年爵。

戊辰,賜禮部進士衛涇以下三百九十四人及第、出身。

癸酉,詔:“廣西經略詹儀之、運判胡庭直,開具到見行鹽鈔,已為詳細,可恪意奉行。”

先是知容州範德勤奏廣西賣鹽不便,詔儀之、庭直共詳議具奏。於是儀之等條析奏議:“靜江府等一十六州,官賣鹽以救一十六州之害,住罷高、化等五州敷賣二分食鹽,令轉運司置鋪出賣,從便請買,以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歲計,令轉運司計度抱認應副。如是,則一路二十五州,無不均被聖澤,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又言:“淳熙十年七月改行客鈔,至今年三月已招賣過鹽鈔六萬二千籮,見今客人不住搬販,措置自有次序。”故有是詔。

高、化、雷、廉、欽五州產鹽地,客鈔不行,尋又奏:“欽州白皮鹽場,事體與雷、廉、高、化一同,請依舊興復,以備本司取撥作鈔鹽支付客旅搬請。”

丙子,定進士習射日分。

王淮曰:“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觀者如堵墻。古人以射為重,後世乃廢而不講。”帝曰:“古者有文事必有武備,後世不知其意,所以朕舉行之。”

癸未,重頒《紹興申明刑統》。

乙酉,權知均州何惟清言:“解鹽除京西客販外,更有均、房界入川者甚多,皆是取馬官兵附帶,請嚴約束。”從之。

金主觀漁於混同江。

五月,己醜,金主至上京,居於光興宮;庚寅,朝謁慶元宮。

辛卯,知龍州張熹以廉吏見舉,帝曰:“廉吏最難得,屢有懲戒而貪黷其多。張熹果如何?”王淮等對曰:“蜀士皆稱其操履。”帝曰:“可與提刑差遣,乃報行所薦劄子以厲士俗。”

乙未,權知和州錢之望奏屯田事,辛謂王淮等曰:“之望言課耕無法,士卒惰者無以勵而勤者無所勸,卿等可詳議。”旋令淮西總漕同建康副統制詳議以聞。

戊戌,金主宴於皇武殿,賜諸王、妃、主、宰執、百官、命婦各有差。宗戚皆沾醉起舞,竟日乃罷。

右正言蔣繼周言:“比朝議監司、守倅接送等物,嚴為限制,所以節浮費,寬民力也。其有諸路籓府及列郡暫差監司或它州通判等兼攝,上下馬饋送並借諸公用,亦已約束。而偏方小壘,間有違戾,或權官被差而不就,或已權不便而求歸,須申上司又別差官;年歲之間,接送數次,郡計有限,誠何以堪!請詔遠郡闕守處,令監司選差,以次官兼權,庶免將迎之責,以蘇郡計。”從之。

丙午,蔣繼周言:“溫、處流民,丁籍尚存,諸縣催科,無人供納;或其家丁壯既去,老弱獨留,監系輸填,急如星火;因而多糾未成丁人,名為充代,追擾不能安居。請令溫、處守臣,將屬縣流移人戶核實,除落丁籍,不得存留抑勒陪頓,如違,監司覺察以聞。”從之。

甲寅,詔:“四川駐答刂禦前諸軍將士,戍邊滋久,常軫朕懷,可令總領所管特與犒設一次。傅鈞、彭杲,守邊累年,軍政修舉,鈞與升都統制,杲可帶吉州刺史。”

乙卯,以建康、太平、寧國、池、饒、廣德、南康、建昌被水,各地常平錢米賑恤之。

金太子謂圖克坦克寧曰:“車駕巡幸,以國事見屬,刑名事重,人之死生系焉。凡有可議,當盡至公,比主上還都,勿有廢事。”自是凡啟稟刑名,太子自披閱,召都事委曲辨正,常至移晷。

六月,戊午朔,詔:“諸軍升差,蓋擇將之根本,必有智勇勞效,乃能服眾,今後宜精選,毋得循習茍且。仍令樞密院,自準備將以上至統制官,每全軍各為一籍,逐月揭帖進入,朕當間點二三人,審觀識略事藝,隨其能否,議主帥之賞罰。”從知樞密院周必大之請也。

臣僚言:“諸州軍受納夏稅,聞官吏邀阻,間有將好絹強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不恤民病,利其贏餘,望與嚴禁。”從之。

蠲建寧府二稅逋緡。

庚申,以周必大為樞密使。帝謂必大曰:“若有邊事,宣撫使惟卿可耳,它人不能也。”

辛酉,敕令所上《編類寬恤詔令》,乞頒降,帝曰:“凡事在人,斟酌輕重,盡之矣。”

金主幸安春水臨漪亭。

壬戌,校書郎奚商衡,請制科取士勿拘三歲之制,帝曰:“賢良得人,國家盛事。可令學士院降詔,有合召試人,舉官即以名聞。”

金主閱馬於綠野澱。

甲子,王淮奏小路蠻擊虛恨事,帝論及恩威之意,且曰:“國家兵威,不及漢、唐遠甚,所恃者其天乎!澶淵之役,辛巳之役,匪天而何!”王淮曰:“人君平時仁心厚澤,固結民心,我無失德,而天之所助者順,蓋以理勝,不以力勝。”帝曰:“漢武帝時,兵威震懾萬裏之外,又何可當!但失之已甚。”

丙寅,詔:“諸路總領各密舉偏裨將校可為將帥者,不限員數,列其所長,密院籍記考察,不如所舉,坐繆舉之罰。”

是日,趙汝誼言屯田事,遇一圩水退,諸圩兵卒並力耕種,秋成谷熟,施工力者皆預分谷之數。帝曰:“若將來所收不多,朕不惜給米,使之亦如豐年,則更相勸勉。”

己巳,詔:“雨澤稍愆,屢降寬恤指揮,其人戶夏稅,和買,催納起綱,自有條限。聞官司趣辨追擾,致傷和氣,監司嚴行禁止;尚或違戾,禦史臺彈劾。”

丙子,鄂州江陵都統制郭杲言:“昨蒙降錢措置屯田,除節次收買牛具,創造寨舍,請於上件錢內存留三分之一,付牛僎準備接續,餘錢回納。”詔:“郭杲將回納會子付牛僎貼充犒軍,餘錢就行樁留,準備屯田支用。”

庚辰,知臨安府張枃請蠲浙西、江東諸縣錢米,從之。

癸未,戶部韓彥質言:“各郡財賦場務、縣道所入財谷,皆有名色,在法不得移易。而守臣不憚竭公帑之儲以快私欲,至於終更席卷而去,不恤後人。請今後守臣任滿,將所留諸色錢谷交割,不正其數,申戶部置籍。”帝曰:“須今後政限一月具數申戶部照會。”王淮言:“前政隻言數贏,後政隻言數縮,合令前後政各具數申。”帝曰:“過限不申,令戶部以聞。”

是夏,知婺州洪邁言:“負郭金華縣,田土多沙,勢不受水,五日不雨,則旱及之,故境內陂湖最當繕治。而本縣丞江士龍,獨能以身任責,深入阡陌,諭使修築,令耕者出力,而田主出谷以食之。凡為官私壙堰及湖,總之為八百三十七所,田之被澤者二千餘頃,皆因其故跡,葺而深之,於官無所費,於民不告勞,三二十年之中,度亦未至隳廢。士龍上不因官司之督責,下不因邑民之訴請,自以職所當為,勇於立事,乞加獎激,以為州縣小吏赴功趨事之勸。”從之。

秋,七月,戊子,右正言蔣繼周言諸軍將佐屯駐,宜禁其私置田宅、房廊、質庫、邸店及私自興販營運,從之。

己醜,郭杲言:“木渠下荒田,實有堪耕種者百餘頃,已差撥官兵開荒。自餘不通水利高低田,亦令耕種官兵差去。合諸錢米,就屯田官所管稻谷內借支,將來收子課折還。”詔:“郭杲將高低田段更切措置開耕,毋致荒閑,餘依所乞。”

校書郎羅點言:“比年以來,所在流配人甚眾,強盜之獄,每案必有逃卒,積此不已,為害不細。欲戢盜賊,不可不銷逃亡之卒,欲銷逃亡之卒,不可不減刺配之法。望詔有司,於見行刺配情輕者,從寬減降,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其應配者,檢會淳熙元年五月指揮,其強壯刺充屯駐大軍,庶幾州郡黥配之卒漸少。”帝曰:“近歲配隸稍多,後當如何?”王淮等曰:“如雜犯死罪,猶可從輕,至如劫盜六項,指揮之行,為盜者莫不知之。故將為盜,必先虛立為首之名,殺人奸濫之罪皆歸之,以故為首者不獲而犯者免死,盜何由懲!”帝令刑寺集議。

既而刑部、大理寺奏上,帝曰:“朕夜來思配法,雜犯死罪隻配本州守城;犯私茶鹽之類,不必遠配,隻刺充本州廂軍,令著役;若是劫盜已經三次,便可致之死。可以此諭刑寺官。”

乙未,金主謂宰臣曰:“巡狩所至,當舉善罰惡。凡有孝弟珪睦者舉用之,無行者教戒之,不悛則加懲罰。”

丙午,金主獵於勃野澱。

乙卯,金主謂宰臣曰:“今時之人,有罪不問,則謂人不及知;有罪必責,則謂尋求其罪。風俗之薄如此,不以文德感之,安能復於古也。”

甲寅,築黎州要沖城。

是月,以泉、福、興化饑,興元旱,並賑之。

金太子遣子金源郡王瑪達格,奉表請金主還都。

八月,辛酉,詔:“浙西諸州府,各將管下圍田明立標記,仍諭官民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

戊辰,趙汝誼奏販米不得阻遏,其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赴監司、臺部越訴,重置典憲,從之。

帝聞隴、蜀軍陳,向用純隊,近易為花裝,令利州三路都統制條具二者孰便。既而興州吳挺奏:“行軍用師,惟尚整肅,其花裝隊,未戰先已錯雜。”興元府彭杲奏:“四川諸軍,昨自紹興之初,團結皆為純隊,以五十六人為隊,止是教習純隊事藝,兵刃相接,取便應用。”金州傳鈞奏:“隴、蜀山川,平陸少而險阻多,兩軍相遇,或我高而彼下,必須純用弓弩;狹隘相遇,則純用幹戟。遇有緩急,全隊呼索,易於應集。”九月,戊子,詔並依舊純隊。

辛醜,帝諭宰臣曰:“每月財賦冊,今後便令進入,欲加增減。”

戊申,勘會諸路州軍義倉米,合隨正苗交納,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行下所部,隨鄉分豐歉,依條收納入倉,不得侵隱它用。歲終,具數申尚書省。”

是月,敷文閣學士致仕李燾卒。

燾性剛大,特立獨行,著書外無嗜好。帝聞其卒,嗟悼,謂侍臣曰:“朕嘗許燾大書‘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字,且用神宗賜司馬光故事,為序冠篇,不謂其遽亡。”

冬,十月,甲子,初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

乙醜,侍讀張大經等言:“陛下因講《泰》之九二,有曰:‘君子以其類進而為善,小人以其類進而為惡。未有無助也。’講《萃》之上六,有曰:‘盛極則衰,亂極則治。’皆深得《大易》之旨,乞宣付史館。”

丙寅,吏部奏賓州三縣請通差文武臣,帝曰:“武臣中極難得人,小使臣尤不歷練,委以一縣,是害及一縣也。”

丙子,盱眙軍言得金人牒,以上京地寒,來歲正旦、生辰人使權止一年。

時金主保境息民,非有它意,而一時聞金人卻使,人情大駭。邊境奸民,因妄傳國報以覬多得金帛,或雲金人內亂,或雲有邊部之擾,或又雲繕汴京城,開海州漕渠,河南、北簽兵且南下矣。朝野自相恫嚇,迄無定論,而金人晏然不知也。及次年,金主還都,浮言始息。

辛巳,詔:“宇文虛中特更與恩澤二人,令曾孫承受。”

太常博士歸安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以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若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請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一月,丙戌朔,宰執謝賜太上皇《稽山詩》石刻。帝曰:“太上詩‘屬意種、蠡臣’,卿等當仰體此意,勿分別文武,當視之如一,擇才行兼備者用之。”

戊子,知婺州洪邁請蠲豐儲倉積欠米,從之。

利州路帥奏知鳳州余永弼、知文州鄧樞政績,帝曰:“邊郡政要得人,永弼、樞各轉一官,候任滿與再任。”

辛卯,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一員。初以主簿兼監,於是始專置宮。

辛亥,淮西總領趙汝誼奏和州屯田所收物斛未曾均給,帝曰:“司可總領所、都統司將屯田力耕官兵,斟量工力多寡,拘今年收物斛實數,分作三等,次第均給。”

是月,兩浙運副劉敏士,運判姚憲,交降官落職;新江東提刑王彥洪,別與差遣;並以溫、臺二州災澇,失於按劾守臣也。

十二月,丁巳,修湖南府城。

兩浙運判錢沖之言:“奉詔相視開浚常、潤等運河,請令諸州將運河兩岸支港地勢卑下泄水之處,牢築堰壩,仍申嚴啟閉之法,令守臣措置。”從之。

己未,詔秘閣修撰、知隆興府程叔達除集英殿修撰,再任。

丁卯,帝閱知府軍除目,謂宰臣曰:“選擇人才,治道之急者;州郡若不得人,雖諄諄日降詔令,亦是徒然。卿等今後每遇一闕,須是遍選,終竟有得。”因言:“今之議者,多言邊郡太守須是久任,今邊郡無兵,雖久任何益!大軍皆在江南,若是創置,又費衣糧。卻是萬弩手、民兵,無養兵之費,有養兵之實,緩急亦可用。”

己卯,解元振乞令光州依舒州、蘄州置監鑄錢,帝不許,命俟鑄到鐵錢時,令分二三萬與光州。

是月,知臺州熊克上《九朝通略》。

是歲,知鎮江耿秉奏:“三縣歲額畸零欠錢,今以公庫所節浮費代解,若非得旨,恐後人斂之於民。”帝曰:“以寬剩錢為民代納,固善;後人若無餘,則必別作名色科配。此事州郡自行則可,朝廷難為施行。”

金主欲甓上京城,右丞相烏庫哩元忠諫曰:“此邦遭正隆軍興,百姓雕弊,陛下休養二十餘年,尚未完復。況土性疏惡,甓之恐難經久。風雨摧壞,歲歲繕完,民將益困矣。”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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