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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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已)[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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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令》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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