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續資治通鑒》 > 宋紀一百四十九 >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秋,七月,乙醜,知廣州鞏湘以任帥閫,備著效勞,除龍圖閣,令再任。

庚午,禮部太常寺言:“開寶通禮,州縣水旱則祈社稷,典禮具存。見今朝廷或遇水旱,亦行祈禱。今欲依臣僚所陳,遇有水旱,令州縣先祈社稷,請朝廷指揮行下。”詔從之。

先是臣僚言:“州縣遭水旱,神祠、佛宮,無不遍走,而社稷壇遺,闃然莫或顧省。彼五土、五谷之神,百代尊奉,豈應祈報獨不得與群祀同享精純!”於是下禮寺看詳而有是命。

甲戌,以旱,詔求直言。

尤袤上言:“天地之氣,宣通則和,壅遏則乖;人心舒暢則悅,抑郁則憤。催科峻急而農民怨,關征苛察而商旅怨,差法留滯而士大夫有失職之怨,廩給朘削而士卒有不足之怨,奏讞不時報而久系者怨,幽枉不獲伸而負罪者怨。強盜殺人多特貸命,使已死者怨,有司買納不即酬價,使負贓者怨。人心抑郁,所以感傷天和者,豈特一事而已!方今救荒之策,莫急於勸分,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乞詔有司檢舉行之。”

戶部尚書韓彥直請廣糴為備,且言冤濫為致旱之由,乞追究部曲曾誣陷嶽飛者以慰忠魂。

乙亥,詔:“曾任知州而為郎官、卿監,曾任卿監、郎官而復出為監司之人,陳乞關升者,依兩任無人薦舉條例,特與免用舉主,理為資序。”

丁醜,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稅。

癸未,宰相王淮、梁克家,知樞密院事周必大,簽書樞密院兼權參知政事施師點,以旱乞避位,不許。帝曰:“數日群臣應詔言事,並無及朕過失,但多言刑獄事;然刑獄自有成法也。”

甲申,雨。

乙酉,金平章政事伊喇道、參知政事張仲愈並罷。

以道為鹹平尹。金主曰:“數年前嘗乞致仕,朕不許卿。卿今老矣,卿故鄉地涼事少,老者所宜。”賜通犀帶,復遣近侍慰勞之。

金禦史大夫張汝霖,坐失糾舉,降棣州防禦使。

八月,乙未,金以女直字《孝經》千部分賜護衛親軍。

甲辰,帝與宰臣論人才曰:“平平無才略者不難得,須有材而不刻,慈善而不謬。”王淮對曰:“大抵有材者多失之刻,慈善者多失之謬。”

乙巳,楊安誠答刂言:“請尊仁宗之制,采用司馬光之言,核實浮費,量加撙節。”帝曰:“近日臣僚言,多用司馬光撙節之說,蓋仁宗時亦自乏用,故司馬光有是言。朕嘗見老內臣雲:‘哲宗極愛惜錢物,不肯多賞。’”王淮等曰:“節用,裕民之本。陛下常以祖宗為法,天下之幸也。”

金以戶部尚書程煇為參知政事。金主諭之曰:“卿年雖老,猶可宣力,事有當言,毋或隱默。”

一日,煇侍朝,金主曰:“人嘗謂卿言語荒唐,今遇事輒言,過於王蔚。”顧謂宰臣曰:“卿等以為何如?”皆曰:“煇議政無隱情。”煇曰:“臣年老耳聵,第患聽聞不審,或失奏對。茍有所聞,敢不盡心!”

戊申,詔:“侍從、兩省、管軍、知閤、禦帶及內觀密使以上,於武官中各舉有威儀、善應對、堪充奉使、接送伴者一人聞奏;其已被差人,不許薦舉。”

以施師點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以禦史中丞黃洽參知政事。

庚戌,以史浩為太保、魏國公,致仕。

庚申,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提領所事務,限五日結局。”

先是戶部具南庫收支項目,帝謂輔臣曰:“見在錢三十五萬餘貫,盡撥付戶部。其餘金銀等物,令陳居仁點檢,具數以聞。”帝又曰:“欲並南庫歸左藏,令版曹自理會,朕亦省事。卿等可細具南庫五年間出入帳,親自檢點。故有是詔。

南庫者,本禦前樁管激賞庫也。休兵後,秦檜取戶部窠名之所取者盡入此庫,戶部闕乏則予之,檜死,屬之禦前,由是金帛山積。帝即位之始,納右正言袁孚之請,遂改為左藏南庫,專一樁管應副軍期,然南庫移用,皆自朝廷,非若左帑直隸於版曹而為經費也,至是始並歸戶部。

既而尚書王佐言:“南庫歸版曹,無益而有損,請就撥歸封樁庫支,朝廷年例合還戶部錢,卻於封樁庫支。”不從。

佐又言:“經總制錢歲額一千五百萬貫,年來浸生奸弊,或偶無收,則便於帳內豁除,而創生窠名,更不入帳分隸,遞年積壓,直待赦放,恐暗失經費。”詔:“淳熙八年以前,並特除放,自今收起虧額,其知、通並提刑司官屬,委本部覺察,依條施行。”

是月,宰執奏封樁庫見管錢物已及三千餘萬緡,帝曰:“朕創此庫以備緩急之用,未嘗敢私也。”

封樁庫者,帝所創也;其法,非奉親,非軍需不支。先是六年夏四月,提領本庫言共管見錢五百三十貫,其後往往以犒軍或造軍器為名,撥入內庫或睿思殿或禦前庫或修內司,有司不敢執。

尋又奏內外樁積緡錢四千七百餘萬,帝曰:“《易》曰‘何以聚人曰財’,周以冢宰制國用,《周禮》一書,理財居其半。後世儒者尚清談,以理財為俗務,可謂不知本矣。祖宗勤儉,方全盛時,財賦亦自不足,至變更鹽法,浸及富商。朕奉親之外,未嘗一毫妄取,亦無一毫妄費,所以帑藏不至空虛,緩急不取之民,非小補也。”

先是帝以諸路財賦浩煩,令兩侍郎分路管認,王佐請於次年四月,將諸路監司、守卒所起上供錢比較,以定賞罰,自是罕有逋欠。

九月,己巳,金譯經所進所譯《易》、《書》、《論語》、《孟子》、《老子》、《揚子》、《文中子》、《劉子》及《新唐書》。金主謂宰臣曰:“朕所以令譯《五經》者,正欲女直人知仁義道德所在耳。”命頒行之。

辛未,金主秋獵。

壬午,詔:“諸路州軍拖欠內藏庫諸色窠名錢物,自淳熙九年以前並除放,以後常切催納,不得違慢。”遂蠲六十萬緡。

癸未,興元都統制吳挺上言:“同安撫司增置賞錢,募人告捉盜賊、解鹽入界,見系出戍官兵把截搜捕。其不系戍地,請令沿邊州郡督捕盜官司搜捕。”詔:“利路安撫、提舉,各申嚴階、成、西和、鳳州,毋得透漏”。

丁亥,禁內郡行鐵錢。

冬,十月,癸巳,金主還都。

乙未,右正言蔣繼周言:“自範成大倡為義役之說,處州六邑之民,擾擾十有六年。夫使鄉民貧富相助,以供公上之役,是特鄉裏長厚之情。成大張大其事,標以義民,且欲改賜縣名,行之諸路,朝廷固已察其情狀不可行矣;成大再有所陳,囑其代者使遂其說。至陳孺知處州,親受其弊,乃始備言其實,陛下即可其奏,於是處州之民始獲息肩。三兩年來,舊說復作,一二布衣之上書,未必公言,朝廷令省臣李翔看詳,蓋欲其詳酌可否;翔不能參照案牘,博詢民言,辨範成大、陳孺所奏之虛實,乃從而附會其說,斷以己見。官民僧道,出田一等,它日貧富,置之不問,人以為重擾。望特降旨,將處州及兩浙有見行助役去處,聽從民便,官司不得幹預其間。仍乞罷翔以謝處州、兩浙十五六年義役之擾。”從之。

丁未,大理寺奏,內侍之子賈俊民等代筆事覺,俊民當降一官勒停。帝初欲貸其勒停而更降一官,又恐餘人亦援此為比,乃曰:“人有私心,法便不行。”遂令如奏。次日,王淮等言:“陛下用法至公。”帝曰:“不怕念起,惟恐覺遲。然所以念起者,正以行有未到。”淮曰:“陛下每言‘唐太宗未嘗無過,隻是覺得早’,陛下可謂早覺矣。”帝曰:“凡事順其自然,無容私其間,豈不心逸日休!”

先是詔廣鹽復行鈔法,罷官搬官賣。是月,廣東提舉常平茶鹽韓璧奏:“廣西民力至貧,歲入至薄,官兵備邊之費,盡取辦於搬賣,猶懼弗給。今一年住賣,束手無策,全仰給於漕司。往年改行鈔法,自是有漕司應副,逐州取撥,窠名數目,可舉而行。又,朝廷頒降祠部及會子錢計四十萬,下西路漕司,通融為十年支遣,及諸州各有漕司寄樁錢,以此隨其多寡,應副諸州闕乏之數,使足以供公上,贍官吏,養兵備邊,則可以堅客鈔之行,上副陛下改法裕民之意。”尋詔於支降四十萬數內權支二萬貫,付靜江府五萬貫,分給諸州軍,充淳熙十一年歲計支遣一次。續又從諸司申請,撥廣東增賣鹽鈔剩錢五萬貫及令封樁庫支會五萬貫,充廣西十二年分歲計。

十一月,壬戌朔,日有食之。

敷文閣學士兼侍講李燾條上古今日食於是月者三十四事,因奏曰:“心,天王位,其分為宋;十一月,於卦為《復》;方潛陽時,陰氣乘之,故比它月為重。宜察小人害政,兼修邊備。”

丙寅,金平章政事富察通罷。壬申,以樞密副使崇伊為平章政事。

癸酉,帝閱犒賞例,命就內庫支錢,諭廷臣曰:“士氣須激厲,朕嘗戒主將雲:‘卒伍遇戰,未可便用大陳,且以小陳試之。每一捷,即加實賚,將見人人自奮。’”

甲戌,帝幸龍山教場,大閱,厚犒之。

是月,賑京西饑。

閏月,甲午,金以尚書左丞襄為平章政事,右丞張汝弼為左丞,參知政事鈕祜祿額特喇為右丞,禮部尚書張汝霖為參知政事。

金主謂宰臣曰:“帝王之政,固以寬慈為德,然如梁武帝專務寬慈,以至綱紀大壞。朕嘗思之,賞罰不濫,即寬政也,餘復何為!”

乙未,帝曰:“諸軍近日教閱,間得錢甚喜,多買柴作歲計。”王淮等曰:“緣此街上見錢甚多”。帝曰:“聞外間米面甚平,街上多有醉人。朕得百姓歡樂,雖自病亦何害!所謂吾雖瘠,天下肥矣。”

壬寅,廣西經略安撫使奏安南進象,帝曰:“象乃無用之物,經由道路,重擾吾民,其弗受。”

戊午,金主謂宰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潔,非禮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為吏,習其貪墨,至於為官,性不能遷改。政道興廢,實由於此。”又曰:“起身刀筆者,雖有才力可用,其廉介之節,終不及進士也。”

十二月,丙子,車駕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大赦。

丁亥,金召真定尹烏庫哩元忠,復為右丞相。

是月,敷文閣直學士致仕李椿卒。

椿嘗為樞密院檢討文字,時張說為簽書,會小吏有持南丹州莫酋表來,求自宜州市馬者,因說以聞,椿曰:“邕遠宜近,人所知也,故迂之者,豈無意哉!莫氏方橫,奈何道之以中國地理之近!請治小臣引致邊事之罪。”說又建議募民為兵,以所募多寡定賞罰格,以勸沮州郡,椿白說:“若此,則恐有以捕為募而致驚擾者,願毋限額。”為司農卿日,嘗言於制國用者曰:“今倉庾所用,一月營一月之聚;帑藏所給,一旬貸一旬之錢。朝廷之與戶部,遂分彼此;告借之與索價,有同市道;此陽城所以惡裴延齡者,願革而正之。”

椿又論渡江以來茶法之弊,謂官執空券,市之園戶,州縣歲額,配之於民,卒有賴文政之寇。

初,廣西鹽法,官自鬻之,後改鈔法,漕計大窘,乃盡以一路田租之米,二十二萬斛令民戶折,而輸錢至五倍。其估米既為錢,二十餘州吏祿兵稍無以給,則又損其估以市於民,曰“和糴”,曰“招糴”,民愈病而鈔亦弗售。椿請改法從舊,除民折苗,和糴、招糴,官民俱便。

權知和州錢之望言:“歷陽含山縣有麻、澧二湖,灌溉民田,為利甚溥。乾道二年,守臣胡昉鑿千秋澗以設險,澗既開通,而二湖之水始泄入江,積十餘年,澗水日泄,灌溉之利遂廢。今欲於千秋置鬥門以防湖水之泄,遇大浸則啟之以出外,遇旱則用之以瀦水,俾二湖可資灌溉,又不妨千秋澗之險。”從之。

是歲,知遂寧府李燾上《續資治通鑒長編》,至靖康,全書共九百八十卷,《舉要》六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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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绍统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圣成孝皇帝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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