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元年(金大定十四年)

《續資治通鑒》 > 宋紀一百四十四 >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元年(金大定十四年)

春,正月,庚子,帝以衢州措置會子比佗州稽緩,提刑趙彥端特降兩官。曾懷言:“賞信罰必,要當如此。”帝曰:“有功不賞,有罪不誅,雖唐、虞猶不能化天下也。”

己酉,詔曰:“已令殿前司主帥於二月就茅灘合教諸軍。聞舊來每遇大閱,主帥例設酒食,如待客之禮,可專劄下王友直,毋令循習,務令軍容整肅。”

良戌,交趾入貢,帝嘉之。尋詔賜國名安南,以南平王李天祚為安南國王。

二月,戊午朔,江西安撫司上言:“準紹興三十年指揮,將諸路禁軍,以十分為率,取五分專一教習弓弩手,帥司每歲春秋選將官諸州教閱。乾道新法按閱條內不曾修立,宜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帝曰:“諸路揀中禁軍上軍弓手,須常令教閱,責在守臣。如有違例,當坐其罪。”

辛酉,籍平江府將魏壽卿家產,以其知無為軍巢縣,移易軍錢入己也。

壬戌,金以完顏璋之來宋,使人就館,奪其書而重賂之,杖璋百五十,除名,仍以所受禮物入官。

庚午,金以太尉、尚書令李石為太保,致仕。

廷議欲以沿海制置司幹當使臣員闕改作文臣幹辦公事,以曹冠充;以冠前有差遣,屢經駁繳,帝頗憐之也。帝曰:“此卻不可。古者為官擇人,未嘗為人擇官。今乃因冠而改窠闕,近於為人擇官也。可別尋闕次處之。”

癸酉,四川宣撫使、雍國公虞允文薨。先是帝嘗謂允文曰:“丙午之恥,當與丞相共雪之。”允文許帝以恢復,使蜀一載,未有進兵期。帝密詔趣之,允文言軍需未備,帝不樂。至是遣二介持禦劄賜之,而允文已歿,不知其所言。其後帝大閱,見軍皆少壯,嘆曰:“此虞允文行沙汰之效也!”尋贈太傅,謚忠肅。

庚辰,詔:“州郡循習舊弊,巧作名色饋送,及虛破兵卒,以接送為名,多借請受,並假官、權攝支請、供給之類,又聞諸司與列郡胥吏、牙校月有借請,蠹財困民,其令諸路監司、帥臣覺察。”

辛巳,為郭浩立廟於金州。

三月,辛卯,召步軍司中軍弩手射鐵垛蓮,赴內教。

臣僚言用人之弊:“一曰上下之分未嚴,二曰義利之說未明。夫任賢使能,人主之柄;助人主進賢退不肖,大臣之職。近世一官或闕,自衒者紛至,始則悉力以求之,不則設計以取之;示以好惡而莫肯退聽,限以資格而取求不已,未聞朝廷有所懲戒也。居官思職,義也;背公營私,利也。今中外求官者,惟計職務之繁簡,廩稍之厚薄,既得之,則指日而望遷,援例而欲速,公家之事,未嘗為旬月計也。願明詔大臣,深思致弊之由,共圖革弊之術,使士風稍振,百官奉職。”從之。

浙西漕帥言進士施浦等各出米五千石賑濟,欲遵格補官,帝曰:“朕不鬻爵以清入仕之源。今以賑濟補官,為百姓爾。”

甲午,金主謂大臣曰:“海陵純尚吏事,當時宰執,止以案牘為功。卿等當思經濟之術,不可狃於故常也。”

丙申,以參知政事鄭聞為資政殿大學士、四川宣撫使。

甲辰,金主更名雍,詔中外。

金完顏璋之獲罪也,群臣紛議,謂午年必用兵。金主以問宰相,赫舍哩良弼對曰:“太祖以甲午年伐遼,太宗以丙午年克宋。今茲宋人奪我國書,而適在午年,故有此語,未必然也。”因遣刑部尚書梁肅為宋國詳問使。其書略曰:“盟書所載,止於帝加皇字,免奉表稱臣、稱名、再拜,量減歲幣,便用舊議,親接國書。茲禮一定,於今十年。今知歲元國信使到彼,不依例引見,輒令迫取於館。侄國體當如是耶?往問其詳,宜以誠報。”

癸醜,肅入見,帝仍立接國書,肅還,附書謝。金主大喜,欲以肅為執政。良弼曰“梁肅可相,但使宋還即為之,宋人自此輕我矣。”乃止。

建降以來,因唐舊制,分別流品,不相混淆,故有出身、無出身及進士上三名、賢良方正、曾任館閣、省府之類,遷轉皆不同,犯贓及流外、納粟,尤不使汙士流,蓋不特分左右也。元豐官制行,始一之,然猶有一官而分左右者,徒以少優進士出身而已。至元祐中,遂自金紫光祿大夫至承務郎,皆以有出身、無出身分左右,至犯贓則並去左右字,論者尤以為當。紹聖以後,復去之。紹興初,方務行元祐故事,故左右之制亦復行之。至是趙善俊建言,以為本範純仁偏蔽之論,請復省去,從之。

丙辰,太白、歲星並見,經天。

是春,言者論:“淮南安撫使王之奇,好為大言,備位無補,欲為脫身之計,遂請分閫之行。淮上荒殘之餘,首建招誘,耕鑿荒田,多請官錢、空名綾紙而去。所招之人,間以妄包已墾熟田,計為頃畝,以補官者。”遂罷之,之奇既罷,淮南復分為東、西路。

夏,四月,乙醜,金主諭宰臣曰:“聞愚民祈福,多建佛寺,雖已條禁,尚多犯者。宜申約束,無令徒費財用。”

戊辰,金有事於太廟,以皇太子攝行事。

乙亥,金主謂太子諸王曰:“人之行莫大於孝弟。自古兄弟之際,多因妻妾離間,以致相違。且妻者乃外屬耳,若妻言是聽而兄弟相違,甚哉非理也!”太子對曰:“《思齊》之詩雲:‘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臣等愚昧,願相勵而修之!”因引《常棣》花萼相依,脊令急難之義,為文見意,以誡兄弟焉。

己卯,以姚憲參知政事,戶部尚書葉衡簽書樞密院事。

戊子,金以樞密副使圖克坦克寧兼大興尹。

宗正寺請訓宗室名:翼祖下“廣”字子連“繼”字,太祖下“與”字子連“孟”字,太宗下“必”字子連“良”字,親賢宅“多”字子連“自”字,棣華宅“茂”字子連“中”字,魏王下“時”字子連“若”字。

詔舉制科。

是月,命工部尚書張子顏等如金報聘,仍請改受書之儀。金主與大臣議,左丞相赫舍哩良弼曰:“宋國免稱臣為侄,免奏表為書,為賜亦多矣。今又乞免親接國書,是無厭也。必不可從。”平章政事完顏守道、參知政事伊喇道從良弼議。右丞相石琚,右丞唐古安禮,以為不從所請,必至於用兵,金主謂琚等曰:“卿等所議非也,所請有大於此者,亦從之乎?”遂從良弼議,答書責以定分,其授受禮儀仍不改。

六月,甲午,金主如金蓮川。

丙申,臣僚言:“伏見六部及諸寺監官,同共討論勘當文字,多取辦臨時,遂致孝究未盡,供報稽緩。請今後令所轄所隸官司會議。”帝曰:“此用西漢故事,甚為得體。”

己亥,葉衡言:“兵權系於將帥,民命寄於牧守,二者之患,每在數易。望自今精加選擇,使材稱其職,然後力行牧守久任之說,以破數易之害。”從之。

甲寅,著作郎木待問言:“士大夫氣節不立,惟在陛下涵養作成。如奔競之習,最壞氣節,不可不改。”帝曰:“當如卿言,必見之賞罰,使之懲戒。”

六月,丙辰朔,詔以王友直、吳挺,持身甚廉,治軍有律,凡所統禦,宿弊頓除,可並與建節鉞。武功大夫、榮州刺史、提舉臺州崇道觀秦琪,身任帥臣,蠹壞軍政,專事阿附,貪墨無厭,可責授舒州團練副使、漳州安置。

戊午,詔曰:“累降指揮,已有差遣人不得幹求換易。比來約束寢弛,日益奔競。今後可依已降指揮,三省具名聞奏,當議黜降。其已授差遣人,朝辭訖,限半月出門。”

以興州都統制吳挺為定江軍節度使。

癸酉,改江陵府為荊南府。

戊寅,右丞相曾懷罷。

先是臺官詹亢宗、季棠論事,因中懷,懷遂求退,且乞辯明誣謗。大理根究無實,乃貶亢宗及棠。言者追論參知政事姚憲,與亢宗等通謀,陷懷以取相位。乃罷憲,甲申,落職與祠。以葉衡參知政事。

是月,詔議祫祭東向之位。

初,吏部侍郎趙粹中言:“前代七廟異宮,祫祭則太祖東向。紹興五年,董B070建議,請正藝祖東向之尊,謂:‘太廟世數已備,而藝祖猶居第四室。乞遵典禮,正廟制,遇祫祭則東向。’下侍從、臺諫集議。既而王普復有請。當時集議,如遜近、李光、折彥質、劉大中、廖剛、晏敦復、王俁、劉寧止、胡交修、梁汝嘉、張致遠、硃震、任申先、何、楊晨、莊必強、李弼直,皆在其義悉合於禮。時臣叔父渙任將作監丞,奏陳益力,據引《詩》、《禮》正文,乞酌漢太公立廟萬年、南頓君立廟章陵故事,別建一廟,安奉僖、順、翼、宣四祖,禘、祫、烝、嘗,並行特祀;而太祖皇帝神主,自宜正位東向,則受命之王,不屈其尊,遠祖神靈,永有常祀。光堯皇帝深以為然,即擢董B070為侍從,叔父渙為禦史。是時趙沛為諫議大夫,以議不己出,倡邪說以害正論,而欲祫饗虛東向。今若稽之《六經》典禮、三代之制度,定藝祖為受命之祖;即三年一祫,當奉藝祖東向,始尊開基創業之祖。其太廟常饗,則奉藝祖居第一室,永為不祧之祖,若漢之高祖;其次奉太宗居第二室,永為不祧之宗,若周之武王。若僖、順、翼、宣,親盡而祧,別議遷祔之所,則臣亦嘗考之:祔於德明、興聖之廟,唐制也;立太公、南頓君別廟,漢制也。前日王普既用德明、興聖之說,而欲祔於景靈宮、天興廟,硃震亦乞藏於夾室。今若別建一廟為四祖之廟,或祔天興殿,或祗藏太廟西夾室,每遇祫饗,則四祖就夾室之前別設一幄,而太祖東向,皆不相妨。庶得聖朝廟制,盡合典禮。”詔禮部、太常寺討論。旋別建四祖廟,正太祖東向之位,從禮部侍郎李燾議也。

秋,七月,丁亥,復以鄭聞為參知政事。罷四川宣撫使,以成都府路安撫使薛良朋為四川安撫制置使。

戊子,詔曰:“朕惟天下治亂,系乎風俗之CE3A惡,風俗CE3A惡,系乎士夫之好尚。蓋士夫者,風俗之表,而天下所賴以治者也。故上有禮義廉恥之風,則下有忠厚醇一之行;上有險怪媮薄之習,則下有乖爭陵犯之變。朕嘗戢奸貪,黜浮靡,躬節儉以示天下,而歷紀逾久,治效未進,意在位者未能率德改行,以厚風俗,故廉士失職,貪夫長利,將何以助朕興化致理,無愧於古乎?部使者、郡守,其為朕察郡邑廉吏來上,朕將甄獎,待以不次。其或持祿養交,崇飾虛譽,應詔不以實,使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時汝之辜,必罰無貸!”

壬辰,復以曾懷為右丞相兼樞密使。

甲午,有司言:“乾道元年災傷,倚閣錢物,浙東路自淳熙元年為始,作三年帶納;江東路候豐熟,作兩年帶納。”帝曰:“既是災傷,即與倚閣,稅賦亦無從出,可與蠲放。”

丁酉,詔罷諸路州縣市令司官司及在任官收買物色,並依民間市價支錢,不得科抑減克。

癸卯,中書、門下省奏關外四州、沿邊諸路及金州上津皆有歸正人,詔四川安撫制置司下都統司常切存撫,毋令失所。

甲辰,詔沿江被水之家,守臣胡與可躬親巡問。既聞被水貧乏者六百餘家,於左藏南庫每家支錢五貫,仍許於沿江地指射蓋屋。

戊申,江東提舉潘甸言:“被旨,所部州縣措置修築浚治陂塘,今已畢工,計九州、軍、四十三縣,共修治陂塘溝堰凡二萬四千四百五十一所,可灌田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二頃有奇。”詔劄下諸路,依此具聞。

己酉,姚憲責南康軍居住。

八月,己未,知樞密院張說罷,以徽猷閣學士楊倓簽書樞密院事。

帝廉知說欺罔數事,命侍禦史範仲芑究之,遂以太尉提舉隆興府玉隆觀。

庚辰,帝曰:“密院差除,切須公當,如親舊有乞差遣者,須明具資格,待朕處置。”

壬午,帝諭帝執曰:“朕用人才,初不因其薦引之人而為之去留,惟其當而已。若薦者偶以罪去,被薦者相與為奸,則當並逐。若初不阿附,而有才能,當依舊用之。”又曰:“鯀之為人,初不害禹之成功。”楊倓曰:“此誠堯、舜之用心矣。”

九月,乙酉朔,以曾覿開府儀同三司。

丁亥,金主還都。

戊子,帝謂曾懷等曰:“前日詣德壽宮,太上飲酒樂甚。太上年將七十,步履飲食如壯年,每侍太上行苑囿,登降皆不假扶掖。朕見太上壽康如此,回顧皇太子侍側,三世同此安榮,其樂有不可形容者。”懷等稱賀。

壬辰,詔:“江西、湖南路累經災傷,上供米斛逐年已減放外,今年雖豐,尚慮民力未蘇,所有第四等、五等人戶合納淳熙元年秋苗,特與蠲放一半。”

乙未,淮東安撫司奏榷場安靜,楊倓因言金主本無佗,其臣下或妄生事,帝曰:“不可以此為喜。於理固當安靜,然非我君臣之誌也。”

知隨州蔡戡奏論唐太宗《貞觀諫錄》,帝曰:“從諫正是太宗所長。此書置之座右,可為規鑒。”

丁未,以張薦受賄,追三官,勒停,郴州居住。右武大夫、果州團練使李川私通饋遺,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右武大夫、楚州團練使王公述輒以財請求軍職,降授武功大夫、貴州刺史,放罷。左武大夫、貴州刺史宋受,降授右武大夫,修武郎、閤門祗候劉士良,降授保義郎,並放罷。薦系武經大夫、文州刺史,特於遙郡階官上追三官。

冬,十月,乙卯朔,金圖畫功臣於衍慶宮。金主思太祖、太宗創業艱難,求當時群臣勛業最著者二十一人,圖畫於衍慶宮聖武殿之左右廡:遼王杲,金源郡王薩哈,遼王宗幹,秦王宗翰,宋王宗望,梁王宗弼,金源郡王實布納,金源郡王鄂啰,金源郡王希尹,金源郡王洛索,楚王宗雄,魯王棟摩,金源郡王尼楚赫,隨國公鄂蘭哈瑪爾,金源郡王實古訥,豫國公富嘉努,金源郡王杲,兗國公劉彥宗,特進鄂嚕哈齊,齊國公韓企先,特進迪實。

壬戌,詔:“自今違法賣易恩澤及薦舉授賂之人,因事敗露,有司定罪外,更取特旨,重作行遣。”

癸亥,以積雨命中外決系囚。

丙寅,參知政事鄭聞薨。

戊辰,命紹興府上供米與蠲放,以守臣張宗元言諸縣旱傷故也。

壬午,皇子判寧國府魏王愷徙判明州。愷在治二十年,甚有恩惠。

十一月,甲申朔,日有食之。

丙戌,楊倓言:“近因奏事,論及時政,蒙諭曰:‘待敵當用詭道,在朝當用誠實。百餘年來,嘗患敵國強而中國弱,正緣反是。待敵既無奇策,動則為敵所窺。在朝以術數相傾,以躁競取進,風俗之弊,當救正之。’聖謨切中時宜,望宣付史館。”從之。

戊戌,以禮部侍郎龔茂良參知政事。楊倓罷,以葉衡兼權知樞密院事。

甲辰,帝召衡及茂良,賜坐,曰:“兩參政皆公議所與。”衡等起謝。帝復從容曰:“自今諸事不可徇私,若鄉曲親戚,且未須援引。朕每存公道,設有未是,卿等宜力爭,君臣之間,不可事形跡。《房、杜傳》無可書之事,蓋其輔贊彌縫,不見於外,所以能然。”衡曰:“臯陶、稷、契在唐、虞之朝,其見於後世者,都、俞、籲、咈數語而已。”茂良曰:“大臣以道事君,遇有不可,自當啟沃,豈當使跡見於外!”

金主諭尚食局使曰:“大官之食,皆民脂膏。日者品味太多,徒為虛費,自今進可口者數品而已。”

丙午,曾懷罷,除職奉祠,懷以疾自請也。

戊申,以葉衡為左丞相兼樞密使。衡由知縣不十年至宰相,進用之驟,人謂出於曾覿雲。

己酉,著作佐郎鄭僑言祖宗朝每日召見講讀官,至仁宗朝,始有間日一講之制,帝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讀講官,於聖學尤為留意。”

壬子,江西漕臣錢佃等奏:“興國軍以公使庫酸敗酒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臣等雖已禁止,請嚴行禁約。”帝語葉衡、龔茂良曰:“奉行法令,在下不可不嚴。事既上聞,卻當從寬,然後各得其宜。今屬郡違戾,監司已置不問,而請朝廷嚴行禁約,事體不順。”乃詔本路監司開具散酒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

十二月,丁巳,以吏部尚書李彥穎簽書樞密院事。

甲子,以鹽官縣旱,減放苗租。

丙寅,罷鐵錢,改鑄銅錢。

壬申,葉衡等上《真宗玉牒》。

以資政殿學士、知荊南府沈夏加大學士,為四川宣撫使;新四川制置使範成大,改管內制置使。

戊寅,金以平章政事完顏守道為右丞相,樞密副使圖克坦誌寧為平章政事。

是月,修吏部七司法。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材以擢用,在選部則宜守成法以差註。蓋法者一定不易,如規矩、權衡,不可私以方圓、輕重也。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則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而比者之患,在於因例立法。今吏部七司法者,自晏敦復裁定,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緣臣僚申明沖改,前後不一,率多出私意,循人情。向者陛下深知其弊,嘗加戒敕,毋得用例破條,然有司巧於傅會,多作條目。臣謂用例破法者其害淺,因例立法者其害大。宜詔有司講求本末,將新舊法非相與參考。舊法大有所淵捂者,弗可輕去;新立條制,凡涉寬縱,於舊法有違者,一切刊正;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可以遵守。”從之。

是歲,淮南復分為東、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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