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章 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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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雩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梯末妹妹之旗,弩為狗旗,戟為■旗,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致財物,之足而下旗。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茅有積,雚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鐵有積,粟米有積;井竈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大。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城為隆,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門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四十五尺。

城上吏卒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於左肩,中軍置之胸,各一。鼓,中軍一三,每鼓三、十擊之,諸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巷術周道者,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城中吏卒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諸守牲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牲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表以地形為度。

靳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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