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祐五年
春,正月,甲戌,懿州地震。
丙子,安南來貢。
乙酉,敕:“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與民均役。”
丁亥,會試進士。
是月,召前中書右丞尚文為太子詹事。
河北、河南道廉訪副使鄂啰言:“近年河決杞縣小黃村口,滔滔南流,莫能禦遏;陳、潁瀕河
以真定路總管曹伯啟為司農丞,命至江浙議鹽法。伯啟既至,罷檢校官,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戶、倉吏資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
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和寧路地震。
丁酉,秦州秦安縣山崩。
戊申,建鹿頂殿於文德殿後。
辛亥,敕杭州守臣,春、秋祭淮安忠武王巴延祠。
乙卯,命中書省汰不急之役。
敕上都諸寺、權豪商販貨物並輸稅課。
戊午,給書西天字《維摩經》金三千兩。
初,宣徽院使歲會內廷佛事之費,以斤數者,面四十萬九千五百,油七萬九千,酥蜜共五萬餘。蓋自至元三十年間,醮祠佛事之目僅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增至五百餘;至是僧徒冒利無厭,歲費滋甚,較之大德,又不知幾倍矣。
三月,辛酉,尚文入見,年八十二矣。帝顧太保庫春而目之曰:“此自世祖皇帝效力,潔凈人也。”徐諭曰:“汝知古今,識道理,練大務,皇太子托汝善輔之,有言勿吝善教,此朕意也。”文見太子,首以念祖宗、孝兩宮、養德性、辨邪正陳之,太子異其言。
戊辰,廷試進士,賜呼圖達勒、霍希賢以下五十人及第、出身。
癸未,命晉王伊蘇特穆爾賑遼東貪民。
給金九百兩,銀百五十兩,書金字《藏經》。
乙酉,禦史臺言諸司近侍隔越中書聞奏者,請如舊制論罪,從之。
曹伯啟擢南臺治書侍禦史,上言:“
夏,四月,乙亥,眈羅輔獵戶成金等為寇,敕征東行省督兵捕之。
庚戌,免懷孟、河南南陽居民所輸陜西鹽課。時解州鹽池為水所壞,命懷孟等處食陜西紅鹽。後以地遠,改食滄鹽,而仍輸課陜西,
甲寅,以侍禦史敬儼為中書參知政事。
儼初為侍禦史,臺臣有劾去而復職者,禦史復劾之。章再上,命丞相、樞密共決之。儼曰:“如是則臺事去矣。”遂即帝前奏黜之,因伏殿上,叩頭請代,帝曰:“事非由汝,其復位。”至是拜參政。臺臣復奏留之,儼亦陛辭,不允,賜《大學衍義》及所服犀帶。舊制,諸院及寺監得奏除其僚屬,歲久多冒濫,富民或以賂進,有至大官者。儼以名爵當慎惜,會臺臣亦以為言,乃奏悉追奪之,著為令。
戊午,帝如上都。
五月,丁卯,以禦史中丞伊拉齊為中書右丞。
壬申,監察禦史言:“比年名爵冒濫,太尉、司徒、國公,接跡於朝。昔奉詔裁罷,中外莫不欣悅;近聞禮部奉旨鑄太尉、司徒、司空等印二十有六,此輩無功於國,載在史冊,貽笑將來。請自今,門閥貴重、勛業昭著者,存留一二,餘並革去。”從之。
癸酉,遣官分道減杖笞以下罪。
己卯,德慶路地震。
鞏昌隴西縣大雨,南土山崩,壓死居民;給糧賑之。
太子詹事尚文,以年老不受俸,帝慰留之,仍諭其盡言教太子。尋謝病歸。
六月,辛卯,禦史臺言:“昔遣章律等經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糧,虛增糧數,流毒生民,已嘗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當如例輸之,其河南請視舊例減半征之。”
乙巳,術者趙子玉等七人伏誅。時魏王阿穆爾克以罪貶高麗,子玉言於王傅司馬曹圖蔔臺等曰:“阿穆爾克名應圖讖。”於是潛謀備兵器、衣甲、旗鼓,航海往高麗取阿穆爾克至大都,俟時而發。行次利津縣,事覺,誅之。
西番土寇作亂,敕甘肅省調兵捕之。
以宣政院副使張思明為西京宣慰使。嶺北戍士多貧者,歲兇相挺為變。思明威惠並行,邊境乃安,因條上和林運糧不便十二事。帝勞以端硯、上尊。
秋,七月,壬申,禦史中丞趙簡言:“皇太子
諸王布裏雅敦之叛,諸王額森、實列吉及衛士多岱、巴圖坐持兩端,不助官軍進討,敕流額森江西,實列吉湖廣,多岱衡州,巴圖潭州。
癸酉,拘魏王阿穆爾克王傅印。
壬午,罷河南行省左丞陳英等所括民田,止如舊例輸稅。
戊子,鞏昌路寧遠縣山崩。
加封楚三閭大夫屈原為忠節清烈公。
八月,庚子,帝至自上都。
是月,伏羌縣山崩;秦州成紀縣暴雨,山崩,朽壤墳起,覆沒畜產。
九月,癸亥,大司農邁珠進司農丞苗好謙所撰《栽桑圖說》,帝命刊印千帙,散之民間。
丁卯,以中書右丞伊拉齊為中書平章政事,左丞高昉為右丞,參知政事完珠為左丞,吏部尚書雅濟格為參知政事。
甲戌,以作佛事,釋重囚三人,輕囚五十三人。
己卯,以江浙行省所印《大學衍義》五十部賜朝臣。
丁亥,立行宣政院於杭州,設官八員。
大同路金城縣大雨雹。
先是,播州南寧長官洛麽作亂,思州守臣詔諭之。冬,十月,己醜,洛麽遣人以方物入貢。
癸巳,改中翊府為羽林親軍都指揮使司。
甲午,有事於太廟。
癸醜,贛州路雩都縣裏胥劉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眾作亂,敕免征新租,招諭之。
十一月,丁卯,用監察禦史奈曼臺等言,追奪建康富民王訓等白身濫受宣敕;仍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匿不自首者罪之。
癸未,敕增江西茶運司荼課。
初,世祖時,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總江南及兩淮茶稅,尋改江西。其稅自二萬四千錠以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錠,至是又因江西茶副帕合哩鼎言,立減引增課之法,敕以二十五萬錠為額,復增至十二八萬九千餘錠。郡縣所輸,竭山谷之產,不能充其半,餘皆酷取民間,歲以為常。時轉運使得以專制有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決,州縣
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是歲,中書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齊諾乞致仕,許之,仍給半俸,終其身。
齊諾退居濮上,築先聖燕居祠堂於歷山之下,聚書萬卷,延名師教其鄉裏子弟,出私田百畝以供養之。有司以聞,賜額歷山書院。家居七年而卒,年七十一,謚景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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