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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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己醜,中書省臣言:“天變屢見,大臣宜依故事引咎避位。”帝曰:“此漢人曲說耳,豈可一一聽從耶!卿但擇可者任之。”

庚寅,詔遣使問民疾苦,除本年內郡包銀俸鈔,免江南夏稅十分之三,增給小吏俸米。置各路惠民局,擇良醫主之。

時遣張珪巡行川、陜、珪恤孤貧,罷冗員,黜貪吏,以稱職聞。還,擢江南行臺侍禦史。

命中書省:“自今後、妃、諸王所需,非奉旨弗給;各位擅置官府,紊亂選法者,戒飭之。”

辛卯,浙西廉訪使王遇犯贓罪,托權幸規免,命禦史臺鞫治之。

壬辰,中書省言:“比年公帑所費,動輒巨萬,歲入之數,不支半歲,自餘皆借及別支,臣恐理財失宜,鈔法亦壞。”帝嘉納之,仍令諭伊齊徹爾等:“自今一切賜與皆勿奏。”

癸巳,以江浙行省左丞相哈喇哈斯為中書左丞相。

帝問閻復曰:“中書左相難其人,卿試舉所知,誰可任者?”復以哈喇哈斯對。時視政江浙才七日,遂被征。哈喇哈斯既拜命,斥言利之徒,一以節用愛民為務,有大政事,必引儒臣雜議。京師久闕孔子廟,而國學寓他署,乃奏建廟學,選名儒為學官,采近臣子弟入學。又集群議建南郊,為一代定制。

乙巳,太白經天。

二月,癸醜朔,帝如柳林。

丁巳,鄂勒哲等請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今既閱視,且知姓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復蹈前失,罪不汝貸。”

罷四川、福建等處行中書省,陜西行禦史臺,江東、荊南、淮西三道宣慰司;置四川、福建宣慰司、都元帥府及陜西、漢中道肅政廉訪司。

廣和林、甘州城。

詔:“縉山縣民戶為勢家所蔽者,悉還縣定籍。”

壬申,金齒國來貢方物。

庚辰,帝如上都。

三月,癸巳,命江浙釋教總統補陀僧一山賫詔使日本。詔曰:“向者世祖皇帝嘗遣補陀禪僧如智及王積翁等兩奉璽書,通好日本,鹹以中途有阻而還。自朕臨禦以來,綏懷諸國,薄海內外,靡有遐遺,日本之好,宜復通問。今如智已老,補陀僧一山,道行素高,可令往諭,附商舶以行,庶可必達,蓋欲成先帝遺意。至於惇好息民之事,王其審圖之。”

先是浙江平章伊蘇特爾勸帝用兵日本,帝曰:“今非其時。”因其俗奉佛,遂遣一山賫詔往使,而日本竟不至。

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帝諭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既而書成,上之,且言:“臣所釋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帝以古今異宜,不必相沿,詔元老大臣聚聽之。未及頒行而榮祖卒,追封趙國公,謚文憲。

詔:“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

乙巳,行禦史臺劾平章嘉琿受財三萬餘錠,嘉琿復言平章迪裏布哈領財賦時盜鈔三十萬錠,及行臺中丞張閭受李元善鈔百錠,敕俱勿問。

自崔彧卒後,帝命昭文館大學士、平章軍國事博果密行禦史中丞事。有因父官受賄賂,禦史必欲歸罪其父,博果密曰:“風俗之司,以宣政化、勵風俗為先。若使子證父,何以興孝!”樞密臣受人玉帶,征贓不敘,禦史言法太輕,博果密曰:“禮,大臣貪墨,惟曰簠簋不飭。若加笞辱,非刑不上大夫之意也。”

戊申,減江南諸道行臺禦史大夫一員。

召楊桓為國子司業,未赴,卒。

夏,四月,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它籍。

通州至兩淮漕河,置巡防捕盜司凡十九所。

己卯,以禮部尚書伊嚕布哈為中書左丞。

五月,壬午,罷江南諸路釋教總統所。

庚子,復立征東行中書省。高麗國王王昛既復位,而使臣自其國還者,言昛不能服其眾,乃復立征東行省,以福建都元帥奇爾濟蘇為平章政事,共理之。

是月,以鄂、嶽諸州旱,免其酒課、夏稅;江陵路旱、蝗,馳其湖泊之禁,並以糧賑之。

六月,癸醜,罷大名路所獻黃河故道田輸租。

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馬兵杖往諸蕃貿易者。

鐵幡竿渠之開也,執政吝於工費,以郭守敬所言為過,縮其廣三之一。是夏大雨,山水註下,渠不能容,漂沒人畜廬帳,幾犯行殿。帝謂宰臣曰:“郭太史,神人也,惜其言不用耳!”

秋,七月,庚辰,中書省言:“江南諸寺佃戶五十餘萬,本皆編民,自嘉木揚喇勒智冒入寺籍,宜加厘正。”從之。

八月,己酉朔,太史言是日巳時當日食二分有奇,至期不食,眾懼。保章正齊履謙曰:“當食不食,自古有之。矧巳時近午,陽盛陰微,故當食不食。”遂考唐開元以來當食不食者凡十事以聞。

吳元珪遷工部尚書。時河朔連年水旱,五谷不登,元珪言:“《春秋》之義,以養民為本,凡用民力者必書。蓋民力息則生養遂,生養遂則教化行,而風俗美。”宰相嘉其言,土木之工稍為之息。

九月,庚寅,置河東鐵冶提舉司。

壬辰,流星色赤,尾長丈餘,其光燭地,起自河鼓,沒於牽牛之西,有聲如雷。張珪上疏,極言天人之際,災異之故。其目有修德行、廣言路、進君子、退小人、信賞、必罰、減冗官、節浮費,以法祖宗成憲,累數百言,劾大臣之不法者,並及近侍之熒惑者,不報。珪遂謝病歸。

癸巳,罷括宋手號軍。

己亥,帝至自上都。

揚州、淮安旱,免其田租。

冬,十月,戊申朔,有事於太廟。

壬子,冊皇後巴約特氏。

甲寅,復立海北海南肅政廉訪司。

山東轉運使阿爾津等增課鈔四萬餘錠,各賜錦衣。

十一月,庚辰,置浙西、平江河渠閘堰,凡七十八所。

丁酉,浚太湖及澱山湖。

十二月,丙寅,詔:“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癸酉,詔中書省:“貨財出納,自今無券記者勿與。”

以集賢院使、領太史院事鄂爾根薩理為中書平章政事。

是歲,命兄子哈尚鎮漠北。哈尚,帝兄達爾瑪巴拉之長子,帝以寧遠王庫庫楚總兵北邊,怠於備禦,命哈尚即軍中代之。

省民出公田租。時公田為民害,而荊湖尤甚,部內實無田,隨民所輸租取之,戶無大小,皆出公田租,雖水旱不免。荊湖宣慰使列智理威,上民所不便十餘事於朝,而言公田尤切,廷議遣使理之。會有詔,凡官無公田者,始給以俸,民力少蘇焉。

浙江鹽官州海塘崩,都省遣禮部郎中遊中順洎本省官相視,因虛沙復漲,難於施力而止。

朝議以江浙行省地大人眾,非世臣有重望者,不足以鎮之,帝乃以虎賫衛親軍都指揮使托克托為江浙行省平章政事。始至,嚴飭左右毋預公家事,且戒其掾屬曰:“仆從有私屬者,慎勿所。若軍民諸事有關於利害者則言之。當言而不言,爾之責也,言而不聽,我之咎也。”有豪民白晝殺人者,托克托立命有司按法誅之。自是豪猾屏息,民賴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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