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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议,杂议)
集议;共同评议。
《汉书·晁错传》:“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
《新唐书·礼乐志四》:“其后群臣言封禅者多,乃命祕书少监颜师古、谏议大夫朱子奢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不能决。”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书<吴郡志>后》:“于是会校官汪泰亨,与文学士杂议,用褚少孙例,增所阙遗,订具诶伪。”
张晋藩等《中国法制史》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对于重大疑桉,皇帝令翰林学士、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同平章事、参知政事、御史、谏官等大臣共同评议,称为‘杂议’,然后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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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议(简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