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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本,红本)
1.明代宦官刘瑾专权时,奏章都为两份;先具红揭送刘瑾,名红本;然后送交通政司,名白本。
《明史·宦官传一·刘瑾》:“章奏先具红揭投瑾,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白本,皆称刘太监而不名。”
2.清制,凡内外进呈的本章,经皇帝裁定后由内阁用朱笔批发,称红本。见《清会典·事例十四·内阁职掌》。
清龚自珍《上海张青琱文集序》:“嘉庆二十一年,治河方略馆内阁,借顺治朝及康熙初红本备考核,馆不戒于火,红本燬,嗣是内阁求顺治典故难。”
清昭槤《啸亭续录·批本处》:“凡本章,大学士票拟上,经上批览毕,即交该处用清字批示,然后交付内阁学士,恭录圣旨发抄……俗谓之‘红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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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本(简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