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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官府中检验死伤的差役。亦称以代人殓葬为业的人。
唐李商隐《杂纂·恶行户》:“暑月仵作。”
宋廉布《清尊录》:“女语塞,去房内,蒙被卧,俄顷即死,父母哀恸,呼其邻郑三者告之,使治丧具。
郑以送丧为业,世所谓仵作行者也。”
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下·借尸还魂》:“建康有陈道人常与仵作行人往来饮酒甚狎,仵问道人将何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壮男子尸。’一夕,忽有刘太尉鞭死小童,仵舆致之。”
《二刻拍桉惊奇》卷二十:“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分付仵作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僕等。”
《负曝闲谈》第一回:“陆华园装作受伤,弄了两个人扶着,扶到县里,元和县大老爷把呈子看了一遍,叫仵作下去验伤。”端木蕻良《朱刀子》:“小少爷杀死了路老二的闺女翠花,现在‘仵作’正在验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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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简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