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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科,录科)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馀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明陈子龙《直纠大贪疏》:“童生之入学及诸生之补廪录科,皆有定价。”
《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录科,又取了第一。”
郑观应《盛世危言·考试上》:“其历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试,考取后名曰艺生,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学堂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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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科(简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