撺箱
(撺箱,撺箱)
亦作“撺厢”。
宋元时官衙开庭理桉时,设箱在衙门,告状者要投状于箱内,称为“撺箱”。
元杨瑀《山居新话》:“桑哥丞相当国擅权之时,同僚张左丞、董参政者,二公皆以书生自称,凡事有不便者多沮之。
桑哥欲去之而未能。是时都省告状撺箱,乃暗令人作一状,投之箱中,至午收状,当日省掾须一一读而分拣之。”
元孟汉卿《魔合罗》第三摺:“则听的鼕鼕传击鼓,偌偌报撺箱。”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二摺:“今日升厅坐衙,左右!喝撺厢者!”参见“喝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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