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丈
谓详细地测量土地。
明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书》:“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僕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
《明史·梁材传》:“御史郭弘化言天下土田视国初减半,宜通行清丈。”
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六·成给事》:“﹝成给事中﹞在省中无他建白,惟请遣官清丈蜀省田,增加赋税。”
赵树理《李有才板话》四:“第二是清丈土地,办法是除了政权,各团体干部参加外,每二十户选个代表共同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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