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直日
指一月中规定禁止执行死刑、屠宰、渔钓的十天。此法始于唐律。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断狱下》:“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武德二年正月甲子下诏曰:‘……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宋赵与时《宾退录》卷三:“今断狱律疏议列此十日谓之十直日。”道家以此十直日为明真斋日。参见“十斋日”。参阅《云笈七籤》卷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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