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倩
(参见僱倩)
1.出钱雇请。
《百喻经·雇倩瓦师喻》:“我须瓦器以供会用,汝可为我雇倩瓦师。”
《水浒传》第八二回:“宋江听罢,大喜,在忠义堂上,忙传将令……各处附近州郡,雇倩乐人,分拨于各山棚去处,迎接招敕。”
《花月痕》第四七回:“倭馆不准雇倩汉人办事,及一切雇工,有犯者以不应论。”
2.出租。
《醒世恒言·徐老僕义愤成家》:“那牛儿可以耕田,马儿可雇倩与人。”
顾学颉注:“雇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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