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
犹言所在地。
《史记·平准书》:“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
杨树达《积微居读书记·后汉书·光武纪下》“诏益梁二州奴婢”:“在‘在所’今言‘所在地’,‘在所官’谓所在地之官署。”
《宋书·孝武帝纪》:“凡诸守莅亲民之官,可详申旧条,勤尽地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闻。”
《新唐书·藩镇传·李正己》:“政令严酷,在所不敢偶语,威震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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