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刑
(讼刑,讼刑)
审慎用刑。
《墨子·尚贤下》:“王曰:‘于!来!有国有士,告女讼刑。’”孙诒让间诂:“段玉裁云:‘讼刑,公刑也。古讼、公通用。’毕云:‘《孔书》女作尔,讼作详。’王鸣盛云:‘《墨子》作讼,从详而传写误。’桉:王说是也。今《书》又改作祥,《孔传》云:‘告汝以善用刑之道。’《周礼·大宰·大司寇》郑注引并作详。
《后汉书·刘恺传》李注引郑《书注》云:‘详,审察之也。’此讼疑即详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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