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科
1.明确规定的法令条例。
汉仲长统《昌言·损益》:“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
《周书·武帝纪下》:“诏曰:‘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南史·梁纪上》:“功臣爵邑无定科。”
2.固定的科目。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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