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孤寄命
(託孤寄命,托孤寄命)
《论语·泰伯》:“可以託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
邢昺疏:“可以託六尺之孤者,谓可委託以幼少之君也。若周公、霍光也;可以寄百里之命者,谓君在亮阴,可当国摄君之政令也。”后以“託孤寄命”指受遗命托付辅助幼君;或君主居丧时,受命摄理朝政。亦泛指付托以常之重任。
《三国志·魏志·徐宣传》:“诏曰:‘宣体履至实,直内方外,历在三朝,公亮正色,有託孤寄命之节,可谓柱石臣也。’”唐李德裕《臣友论》:“文帝戒太子曰:‘即有缓急,亚夫真可任将兵。’此皆得于气志之间而后知,可以託孤寄命矣。”
清魏源《默觚上·学篇六》:“日磾养马而严威,可以託孤寄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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