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辟
(争辟,争辟)
I
指刑律。
《左传·昭公六年》:“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
林尧叟注:“藏争罪之法也。”
杨伯峻注:“言刑书将起争端,故谓刑书为争辟。”
《汉书·五行志上》:“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
颜师古注:“着刑于鼎,故称刑器。法设下争,故云争辟。”
II
竞相徵召。
唐杨炯《宴族人杨八宅序》:“诸侯闻之而愿交,三公礼之而争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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