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家
1.本谓能承担家事。
《易·蒙》:“纳妇吉,子克家。”
孔颖达疏:“子孙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
2.指能继承家业。
唐杜甫《奉送苏州李二十五长史丈之任》诗:“食德见从事,克家何妙年。”
清钱谦益《南京江西道监察御史陈必谦授文林郎制》之三:“有子克家,聿着堂皇之美。”
朱自清《“歧路灯”》:“但这个败子,本来并非败子,他父亲竭尽心力,原想他成为一个克家的令子;而他自己也时时在理欲交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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