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
(參見合夥)
亦作“合火”。亦作“合夥”。
1.結成一夥。謂兩人或兩人以上合資經營生產、貿易等事業,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
元無名氏《盆兒鬼》楔子:“本意尋個相識,合火去做買賣。”
明唐順之《牌》:“又聞廟灣一帶仍有賊船,若兩賊合夥,害不可言。”
清沈覆《浮生六記·浪遊記快》:“余有姑丈袁萬九,在盤溪之仙人塘作釀酒生涯。余與施心耕附資合夥。”
《文匯報》1986.6.14:“有人說六必居原來是六個人合夥開的一家小酒店。”
2.合在一塊兒。
葉聖陶《潘先生在難中》:“潘先生也把衣包放在那邊的墻角,與三位的東西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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