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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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瘝,曠瘝)
1.《書·冏命》:“非人其吉,惟貨其吉,若時瘝厥官。”
蔡沈集傳:“言不於其人之善,而惟以貨賄為善,則是曠厥官。”後以“曠瘝”指曠廢職守。
宋葉適《除淮東總領謝表》:“必吝出納,是為有司之常;茍逃曠瘝,終返腐儒之舊。”
《明史·孫磐傳》:“請定建言者為四等……粉飾文具,循默不言者,則罷黜之。庶言官知警,不至曠瘝。”
2.指曠職之官吏。
明徐渭《旱甚久不應禱再追前韻》:“玩愒如不聞,曠瘝秉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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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瘝(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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