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具
(獄具,獄具)
1.謂罪案已定。
宋秦觀《王定國註<論語>序》:“元豐二年,眉陽蘇公用禦史言,文涉謗訕屬吏,獄具,天子薄其罪,責為黃州團練副使。”
《明史·刑法誌三》:“刑部侍郎沈應文署尚書事,合院寺之長,以書抵太監陳矩,請寬學程罪。然後會審,獄具,署名同奏。”
2.刑具。
《元史·刑法誌二》:“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闊輕重各刻誌其上。”
清周亮工《書影》卷四:“沈練川璧為建安令,禦史按所部,入境甫十裏,停舟欲拷掠人,索獄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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