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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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法,義法)

1.舊指合乎某種道義標準的法律。

《荀子·王霸》:“所以為布陳於國家刑法者,則舉義法也。”

漢劉向《新序·雜事三》:“若先王(燕昭王)之報怨雪醜,夷萬乘之齊,收八百年之積,及其棄群臣之日,餘令詔後嗣之義法。執政任事,循法令,順庶孽,施及萌隸,皆可以教後世。”

2.義理法則。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孔子﹞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春秋》,上記隱,下至哀之獲麟,約其辭文,去其煩重,以制義法,王道備,人事浹。”

3.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稱著文應遵循的準則。

清方苞《書<貨殖傳>後》:“《春秋》制義法,自太史公發之,而後之深於文者亦具焉。”

劉師培《論近世文學之變遷》:“其墨守桐城文派者,亦囿於義法,未能神明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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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法(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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