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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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猶國法。

《管子·任法》:“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

《韓非子·有度》:“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宋王安石《尚書度支員外郎郭公墓誌銘》:“公至,即得其妄,窮而徙之,由此無敢犯公法。”

2.指國際法。調整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關係準則的總稱。

清薛福成《通籌南洋各島添設領事官保護華民疏》:“當今辦文照會英國外交部,援照公法及各國常例。”

鄭觀應《盛世危言·公法》:“公法者,萬國之大和約也。”

3.資產階級法學中指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等。區別於“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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