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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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駁,論駁)

亦作“論駮”。

1.辯論駁正。

《三國誌·魏誌·王肅傳》:“其所論駮朝廷典制、郊祀、宗廟、喪紀、輕重,凡百餘篇。”

唐陸贄《盧翰劉從一門下中書侍郎平章事制》:“今百度伊始,六府載張,論駮是非,不可以不審;宣揚憲令,不可以不明。”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三年》:“國家倣唐舊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賞刑之非當,其在中書,則舍人得以封還,其在門下,則給事得以論駁。”

梁啟超《生計學學說沿革小史》第九章:“而近世諸國之學者所引申所論駁,亦皆以此為論理之中心。”

2.評論辯駁的奏章。

《新唐書·齊澣傳》:“論駁及誥詔皆援準古誼,朝廷大政必咨之,時號‘解事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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