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據
(公據,公據)
1.官府的憑據。
宋蘇軾《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欲乞立定年限,每句當及三年,如無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縣令佐及捕盜官,保明申安撫司給與公據。”
《元代白話碑集錄·一二三八年鳳翔長春觀公據碑》:“鳳翔總管府公據。據全真道人張誌洞等連狀告稱‘前去磻溪谷復建掌教丘真人古跡長春觀院宇,田地在手,別無憑驗,恐有磨障,乞給公據事’,奉總管鈞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實。”
明沈德符《野獲編·吏部一·四衙門遷客》:“近日吏部、翰林、科、道外謫者,皆不赴任,僅身至境上,移文索公據,歸而待遷。”
2.宋代的一種官方鈔券。
《宋史·食貨誌下三》:“﹝高宗紹興﹞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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