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移
宋賦稅的輸納方式。送納賦稅有固定處所,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支移遠近以戶等高下而定。
宋哲宗時,陝西分三等,鄉村第一、二等戶三百裏、第三、四等戶二百裏,第五等戶一百裏。若非期限緊迫或戰爭急需,允許人戶納腳錢以免支移,成為變相加稅。腳錢亦按等徵收,且不斷增重,甚至與正稅相當。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須添納腳錢的。
宋歐陽修《原弊》:“今不先制乎國用,而一切臨民而取之,故有支移之賦,有和糴之粟,有入中之粟,有和買之絹……用心益勞而益不足者,何也?制不先定而取之無量也。”
宋王安石《乞制置三司條制》:“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
《宋史·食貨誌上二》:“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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