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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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滿族的社會組織形式。

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努爾哈赤在牛彔制的基礎上建立黃、白、紅、藍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共為八旗。所有滿族成員均分別編入某一旗,世代不變。每旗(滿語為“固山”)轄五參領(“甲喇”),每參領轄五佐領(“牛彔”),平時生產,戰時出征。

皇太極時又將歸附的蒙古人和漢人編為“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這種生產、行政和軍事三位一體的組織形式,是適合當時滿族的社會經濟基礎的,對滿族的社會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入關後,這種組織形式的性質起了變化:生產職能逐漸縮小,軍事、行政職能日益突出,發展成為單純的統治人民的工具。

清亡後,這一制度也隨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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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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