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
1.指春秋時代兩個互為對應的常用語。和謂可否相濟,相輔相成;同謂單一不二,無所差異。和能生物,同無所成。
《國語·鄭語》:“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務和同也。”
韋昭註:“和謂可否相濟,同謂同欲。”
《國語·周語中》:“和同可觀。”
韋昭註:“以可去否曰和,一心不二曰同。和同之道行,則德義可觀也。”
《論語·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何晏集解:“君子心和,然其所見各異,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者同,然各爭利,故曰不和。”
朱熹集註引尹毅曰:“君子尚義,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參閱《左傳·昭公二十年》。
2.和睦同心。
《管子·立政》:“大臣不和同,國之危也。”
《漢書·吾丘壽王傳》:“今漢自高祖繼周,亦昭德顯行,布恩施惠,六合和同。”
宋歐陽修《筆說·富貴貧賤》:“凡事不和同,則不濟。”
明柯丹丘《荊釵記·合巹》:“夫妻到老兩和同。”
黃遠生《政界內形記》一:“國務卿之不能和同一致以進行者,則組織之始已種其因,固無可言矣。”
3.調和。
《禮記·月令》:“﹝孟春之月﹞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
《素問·生氣通天論》:“筋脈和同,骨髓堅固。”
《淮南子·俶真訓》:“含陰吐陽,而萬物和同者,德也。”
《宋史·樂誌十三》:“天人和同,恩澤洋普。”
4.夥同;合夥。
《唐律疏議·名例四·略和誘人》:“和同相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
《元典章·刑部十九·禁誘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各斷一百七。”
清梁章鉅《退庵隨筆·官常一》:“﹝按察使與藩司﹞厥後和同溺職,而事權歸兩院矣。”
5.“和光同塵”的略語。
唐韓愈《贈別元十八協律》之一:“治惟尚和同,無俟於謇謇。”
龔頤正《續釋常談》引唐韓偓《金鑾密記》:“上執偓手,涕泣曰:‘我勸你且和同,果如此,有何利益苦殺人!’”章士釗《蘇報案始末記敘》:“余私念助人為理,覆人之產,不祥;自折其誌,茍為和同,不義。”
錢鍾書《圍城》三:“買假文憑是自己的滑稽玩世;認乾親戚是自己的和同隨俗。”參見“和光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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