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辟
周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並可減免刑罰,稱為“八辟”。
《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賈公彥疏:“案《曲禮》雲:‘刑不上大夫。’鄭註雲:‘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孫詒讓正義:“依《曲禮》註義,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乃有刑也。”後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
漢代改名八議,三國魏正式寫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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