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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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法令嚴明。

《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

《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確的法令。

《史記·秦始皇本紀》:“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

漢桓寬《鹽鐵論·申韓》:“是以聖人審於是非,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曉法令。

《後漢書·郭賀傳》:“賀能明法,累官,建武中為尚書令,在職六年,曉習故事,多所匡益。”

4.明顯的規律。

《莊子·知北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

5.漢、唐、宋各代察舉人才及科舉取士的科目名稱。

漢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設四科,其三曰明習法令,為明法的開始。

唐宋科舉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試關於法令的知識。

《新唐書·選舉誌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選舉誌一》:“初,禮部貢士,設進士……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參閱《通典·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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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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