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契
驗對魚契。
唐宋之制,殿門開閉要核對魚契。其制,以檀木刻魚形,分為左右,左留中,右置門使處,魚契左右相合始開殿門,謂之勘契。
唐劉鄴《侍漏院吟》:“玉堂簾外獨遲遲,明月初沈勘契時。”
宋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官制》:“舊制,郊祀禮成,駕還闕門,有勘契之儀……其制如勘箭之儀,熙寧中,詔罷其制。”
宋王應麟《玉海·器用·皇祐文德殿魚契》:“皇城司上新作文德殿香檀魚契,契有左右,左留中,右付本司。各長尺有一寸,博二寸八分,厚六分,刻魚形,鑿枘相合,縷金為文。車駕至門,勘契官執右契奏,閣門使降左契,勘契官跪奏勘畢,奏雲:‘外契合。’”參見“勘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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