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
1.引火焚燒。
《周禮·夏官·羅氏》“蠟則作羅襦”漢鄭玄註:“《王制》曰:‘昆蟲已蟄,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
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規箴》:“將至吳,密敕左右,令入閶門放火以示威。”
《西遊記》第十六回:“隻見那眾僧們搬柴運草,已圍住禪堂放火哩。”
陳殘雲《山谷風煙》第十章:“那晚火燒山,有人看見他從山上跑下來,不知是不是他放火的。”
2.放燈。
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參見“放燈”。
3.比喻煽動或發動騷亂事件。
毛澤東《團結一切抗日力量,反對反共頑固派》:“反共是日汪的主要目的……這樣,他們就利用國民黨內部的頑固派,到處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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