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勘
1.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
唐時文武官吏由州府和百司官長考核,分九等註入考狀,期滿根據考績決定升降,並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等復驗,稱“磨勘”。
宋代設審官院主持此事。
《舊五代史·唐書·莊宗紀五》:“戊午,詔應南郊行事官,並付三銓磨勘,優與處分。”
宋範仲淹《答手詔條陳十事》:“今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謂之磨勘。”
宋王明清《揮麈後錄》卷二:“唐制,郊祀行慶,止進勳階,五代肆赦,例遷官秩,本朝因之。
孫何、耿望言其非制,定三年磨勘進秩之法。”
《續資治通鑒·宋真宗鹹平四年》:“審官院初引對京官於崇政殿,遷秩有差。京朝官磨勘引對自此始。”
2.科舉時代對鄉、會試卷派翰林院儒臣等復核,稱“磨勘”。
清陶福履《常談·磨勘》:“唐開元二十五年,禮部侍郎姚亦奏請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其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此磨勘所由昉也。國朝康熙四十一年壬午科,始磨勘鄉試硃墨卷。
乾隆元年,戶部侍郎李紱奏請增派翰、詹、科、道官磨勘。”
3.查核。
《太平廣記》卷三八○引唐谷神子《博異誌·鄭潔》:“或十日方一去,但雲磨勘文案未畢,所言受罪亦不見其餘,但拷問科決而已。”
宋範仲淹《再奏辯滕宗諒張亢》:“一面勘鞫幹連人,並將已取到慶州錢帛文帳磨勘。”
4.反覆琢磨;鑽研。
明李東陽《麓堂詩話》:“但憶與彭民望作悲秋長律七言四十韻,不欲重用一字,已乃令亡弟東山細加磨勘,有一字乃復易之。”
明高攀龍《答顧涇陽先生論格物》:“但子細磨勘,似說得稍闊。”
清黃宗羲《明儒學案·太常王塘南先生時槐》:“塘南之學,八十年磨勘至此,可謂洞澈心境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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