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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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劃成“井”字形,分為九區,中區由若幹農夫共同耕種,將收穫物全部繳給統治者,稱為“公田”。同中區以外的“私田”相對稱。

《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朱熹集傳:“公田者,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而同養公田也。”

《禮記·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稅。”

孔穎達疏:“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

《漢書·食貨誌上》:“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裏,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參見“井田”。

2.公家之田。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亦稱“官田”。

《漢書·食貨誌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

顏師古註引韋昭曰:“命家,謂受爵命一爵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優之也。”

三國魏曹植《籍田論》:“夫營疇萬畝,厥田上下……司農是掌,是為公田。”

《續資治通鑒·宋德祐元年》:“詔:公田最為民害,稔禍十有餘年,自今並給原主,令率其租戶為兵。”

3.舊時一族公有的“族田”,族人也習稱為公田。但其性質實為民田。

4.指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村集體所有的田地。

李朝《四川省農業合作化運動中的互助聯組》:“許多聯組還試行了小包工,集體經營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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