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分田
(職分田,職分田)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
隋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後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於解任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
明以後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
《隋書·食貨誌》:“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稱“職田”。
唐白居易《議百官職田策》:“臣伏以職田者,職既不同,田亦異數。”
宋王安石《戶部郎中贈諫議大夫曾公墓誌銘》:“揚州守職田,歲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貧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高承《事物紀原·利源調度·職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禮·王制》曰:‘圭田無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職田之起也。
晉有芻槁之田,後魏給公田,北齊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給職分田,則職田之名,唐始有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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