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戶
(攬戶,攬戶)
1.宋代以後專以承攬他人稅賦輸納從中取利者。
宋俞文豹《吹劍錄外集》:“至有經營差委者,百端巧取,先獻出剩,然後累其贏餘,印打虛鈔,與胥吏及攬戶通同分受。”
明何景明《贈胡君宗器序》:“聽役之者:有倉吏,有場吏,有吏胥,有兵隸,有車人,有攬戶。”
2.宋代解州解縣、安邑兩鹽池為朝廷製鹽的民戶稱“攬戶”。又稱畦戶。朝廷每年向每戶供給一定數量的糧和錢,而每戶則向國家交一定數量的鹽。見《宋史·食貨誌下三》。
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二:“解州鹽池……中隨兩邑之境分之,曰解池、安邑,其雇於官而種鹽者曰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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