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
(審理,審理)
1.審訊處理。
《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冤獄,命奏事於泰和殿。”
《元典章·聖政一·肅臺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致軍民困苦,或冤滯不為審理。”
郭沫若《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2.明親王府的理刑官。
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一·葛端肅公家訓》:“﹝予﹞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親王乃有審理,弋陽王雖理府事,爵實郡王,據稱添有審理,已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審理輔導,理刑之官,非可兼輔導,若如所請,將來隴蜀之請,又不知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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