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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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理所,訴理所)
官署名。
宋元祐元年置。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宋史·哲宗紀一》:“﹝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亦省稱“訴理”。
宋嶽珂《桯史·永泰輓章》:“其二言元祐置訴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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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理所(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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