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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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54年4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六月中印、中緬總理的聯合聲明中重申並確認五項原則作為國際關係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現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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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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