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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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奪,予奪)

1.賜予和剝奪。

《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六曰奪,以馭其貧。”

鄭玄註:“幸,謂言行偶合於善,則有以賜予之……奪,謂臣有大罪,沒入家財者。”

《管子·七法》:“予奪也,險易也,利害也,開閉也,殺生也,謂之決塞。”

2.引申為賞罰。

明王鳳洲《綱鑒會纂》卷四四:“範華陽曰:‘今僖宗兩無予奪,何以儆全忠而服克用耶!’”

3.裁決,裁奪。

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省事》:“朝夕聚議,寒暑煩勞,背春涉冬,竟無予奪。”

唐吳兢《貞觀政要·納諫》:“蜀王妃父楊譽,在省競婢,都官郎中薛仁方留身勘問,未及予奪。”

明丘濬《大學衍義補·謹詳讞之議》:“使斷疑獄者,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

4.褒貶。

宋周密《<癸辛雜識>序》:“一時之聞見,本於無心;千載之予奪,狃於私意。”

清嵇璜《皇朝通誌·凡例》:“自諸王及內外大臣之例,得請謚者,高下予奪,各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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